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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270/2020-00122 发文字号: 永教基〔2018〕3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教委 成文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18-04-1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区义务教育阶段休学、复学、转学、留级、跳级、退学等相关政策)
        主题分类: 教育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教基〔2018〕33号

        各镇街教管中心,中小学,民办学校:

        现将《永川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教基〔2014〕115号)作废。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川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辍学、注销学籍、毕业、奖励、处分及保障监督等事项,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生入学

        第三条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

        凡入学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镇街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学校报经区教委同意后,可放宽到6周岁半,残疾儿童(智力、听力、视力)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户籍在城区,按其父(母)的房产证(或购房正式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契税证)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合法工作证明(劳务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等)、房产证(居住证)等材料,统筹安排入学。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的听力残疾、智力残疾,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可申请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教委审批并备案可免学、缓学。

        城区建设中的拆迁户、廉(公)租房住户、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永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核定规模招生。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报区教委审查备案后实施。

        凡已在小学、初中取得学籍又重新按照新生报名的学生,退回原学校原年级就读。

        第四条 区教委和学校主动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小学、初中学校应在每年7月30日前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领取入学通知。

        普通高中学校按照重庆市教委和永川区教委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学校及时向新生发放市区教委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五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持入学通知书、高中学生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高中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校及时书面报告镇、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学;高中学生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须休学治病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高中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

        (二)已经被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者;

        (三)已取得其他高中学校的学籍者;

        (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者。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第七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区教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

        学生转学时,电子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出学校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纸质档案原件移交转入学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委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生成,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区教委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九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区教委核准。

        第四章 转学

        第十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全家搬迁、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房产证、户口必须一致;按照入学当年划片招生范围;接收学校对应年级平均未出现超大班额的,由学校安排就读;若平均超过超大班额,小学由所属教管中心,初中由区教委统筹安排。普通高中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同意,且符合转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分别向转入学校、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需经转入学校、转出学校领导签字同意;高中阶段需转入、转出学校、双方教委签章同意。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第十二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学期中途;

        (二)城区内小学之间、初中之间;

        (三)小学、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和高一第一学期;

        (四)休学和受处分期间;

        (五)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重庆市重点中学与非重点中学之间。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分别由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到学校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因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复学到原年级,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普通高中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区教委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第六章 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留级。确因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区教委同意后方可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已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历程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办、区教委同意后可以跳级学习。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跳级应在高一学年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七章 退学、辍学、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区教委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

        (一)同一年级已连续留级2次后仍不能达到升级要求或在高中阶段已留级达3次后仍达不到升级要求者;

        (二)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四)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五)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者;

        (五)出国(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核办同意并报经区教委确认,准予退学。符合退学条件,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区教委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和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高中阶段学生必须在籍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具有本区普通高中学籍;达到国家课程标准学分要求;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合格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均及格或合格。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新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发放结业证书。学生修完高二年级及以上学业后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底之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遗失,可向区教委申请补办,补办手续:初中阶段提供就读学校证明;高中阶段学生提供就读学校证明、重庆市级以上报刊登出遗失启示。

        因其他原因不能补办毕业证的,则由区教委提供学历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存入纸质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纸质档案。撤销处分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纸质档案中退出。

        第十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置学籍档案管理室、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置,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区教委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条 区教委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者;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者;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者;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者;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者;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者;

        (七)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者;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实施对区内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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