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永川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永川实际,现草拟《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22年8月12日前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反馈至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委联系。
征求意见期限: 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12日。
联系电话:023-49828711;
传真:023-49802929;
邮箱: cpy612@hotmail.com;
信件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6楼610办公室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区级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永川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遴选应急医疗物资承储企业(以下简称为承储企业);牵头制定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区级储备计划),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统筹提出区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并下达区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单(以下简称调用单);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调用工作;定期通报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情况。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需求,并统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级储备计划,统筹落实储备资金来源。加强储备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规范采购、存储、运输各环节,严格储备应急医疗物资质量管理,组织检查库存应急医疗物资,保障库存应急医疗物资质量安全。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业诚信度较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具有完善的现代物流配送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信息数据传输。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区级储备计划,按照调用单执行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任务,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二)建立健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物和资金使用档案,保证应急医疗物资质量达标、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四)明确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的内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五)对从事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满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需要;
(六)执行有关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区级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存品种、规模等储备计划建议,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统筹提出区级储备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切实加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按照药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入库的应急医疗物资达到区级储备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及时发现储备的应急医疗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数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更换应急储备医疗物资品种或者变更储备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过期失效。
第六章 物资调用
第十六条 根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需要,由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调用计划建议,区经济信息委统筹提出区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调用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调用单,由承储企业执行。存储企业接到调用清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调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发送到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设在区卫生健康委)或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发放地点。接收单位收到调用的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后要认真查收,与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
第十七条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章 物资轮换
第十八条 当区级应急医疗物资效期临近不低于6个月,由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需求安排使用,并及时提出补充存储计划建议。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下达物资采购计划,完成采购储备后据实结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部门和承储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存在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或拒报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的,取消其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格。承储企业延误应急医疗储备物资供应,弄虚作假,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