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网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部门街镇> 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 >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2-11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永川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2年2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3-49805797

        电子邮箱:1240462187@qq.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

        邮政编码:402160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11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

        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因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多发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而且给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8号)要求,为加强我区水电气讯管线设施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我区水电气讯行业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重庆市永川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设施联席会议制度,区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新城建管委、各镇街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各产业促进中心,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水电气讯管线设施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

        二、划定保护范围

        (二)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各水电气通讯企业)

        1.供水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

        城镇中低压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米以内的区域;城镇次高压供水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的区域。

        2.电力管线安全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

        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 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4. 通信管线安全保护范围

        普通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为通信管道、杆路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二级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为通信管道、杆路外缘周边1米以内的区域;一级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为通信管道、杆路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

        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

        (三)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

        1.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供水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供水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供水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2.在电力管线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电力设施的作业活动: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吊车或大型机械作业;塔吊臂转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塔吊施工活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电缆以及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3.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4. 在通信杆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可能危及通信光缆中断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通信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通信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通信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通信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四)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

        1.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供水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供水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供水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的爆破、开挖、吊装等作业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3. 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在通信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动土、架空等作业活动,或在通信杆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通信运营企业共同制定通信设施设备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五)设计前建设单位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水电气讯管线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线保护责任。(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六)开工前建设单位保护责任。在水电气讯管线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水电气讯经营企业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水电气讯管线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

        (七)施工中建设单位管线保护责任。在水电气讯管线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水电气讯管线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线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水电气讯管线经营企业到场处置。(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

        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

        (八)管线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将水电气讯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以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提前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九)管线保护作为规划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规划许可的审查实施细则,明确现状地形图申请要件中水电气讯管线现状的审查内容和要求,并依法依规控制拟建项目与水电气讯管线安全间距。(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六、强化施工许可审查

        (十)管线保护作为施工许可重点审查内容。完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道路挖掘手续的审查实施细则,对安全管理措施等申请要件,应重点审查水电气讯管线现状、安全保护方案(含水电气讯管线三方安全保护协议)等内容,未核实管线现状、未制定方案或未签订协议的按规定不予办理相关许可,任何开挖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单位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完成开挖施工,禁止未获得许可私自开挖。执行告知承诺、备案等许可制度的工程项目,将上述相关情况纳入告知承诺、备案内容。(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七、完善管线信息管理

        (十一)完善管线数据信息。建立水电气讯管线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集中全面核实在役管线信息及开展补勘、补测后,同步建立水电气讯管线台账、同步更新水电气讯经营企业及行业管线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同步归集数据到区级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管线正式投运后30日内完成“三同步”。(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十二)完善管道档案信息。督促使用单位全面清查整改在役水电气讯管线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管线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将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气讯管线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管线安装、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纳入监管、执法内容,强化管线信息档案资料完整性管理。(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十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与水电气讯管线信息管理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需求发布、线上初核、线下确认等功能。畅通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电气讯管线信息管理平台等管线信息获取渠道,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八、提升管线主动保护

        (十四)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完善水电气讯经营企业管线和标志标识“日巡查、月覆盖”巡检机制,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强化日常巡查,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充分利用视频监控、高精准检测设备、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十五)实施智能化监控。推动水电气讯经营企业管线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在线实时监控系统以及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偏远区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推广智能标志标识应用,完善标志标识电子标定、主动警示、故障提示、破坏报警等智能化功能。(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六)完善多级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在水电气讯管线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工程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建立完善区、镇(街道)两级监管机制,搭建项目信息推送、共享平台,将工程项目落实水电气讯管线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执法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完善水电气讯经营企业对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发现、处置破坏水电气讯管线的施工活动。(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各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

        (十七)开展联合执法。水电气讯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水电气讯管线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

        (十八)实施联合惩戒。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水电气讯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十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各水电气讯企业)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遵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