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内容,现对《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我区启动临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达到市级考核要求。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是水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理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管理模式,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充分发挥环境效益,持续巩固水环境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永川区范围内的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和监督管理。
(二)单位职责。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城市、镇街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全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街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巡查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完善相关台账和应急运行措施,保障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运维要求。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台账、安装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或监控设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法处置污泥等工作,确保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监管付费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加强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站)的环境监管,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运营服务费考核付费规则,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三、名词解释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是指通过一定的工艺,对集中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降低污染物浓度,相关水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后排放至外环境的设施。一般负责处理我区城市及镇(街)场镇的污水的设施称为污水处理厂,处理农村污水的设施称为污水处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