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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0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布日期: 2022-12-1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9•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9·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916710分许,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022919日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港桥产业促进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了重庆庆江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工程“9·1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江公司”),成立日期:2021011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门窗制造加工,塑料制品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

        2.施工单位:重庆市升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成立日期:19945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本:肆仟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叁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灯具,电工器材,橡胶制品,金属材料;旧房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有效期至:20201216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1267号)要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统一延期至20221231日。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06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限:2021126日至2024125日。

        3.监理单位:重庆兴德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德业公司”),成立日期:2020112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注册资本: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交底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以下简称“厂房工程”)。

        工程地点:永川区港桥工业园区。

        工程范围与内容:总建筑面积:11780平方米。其中: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10718.5平方米,总高度10米;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1061.5平方米,高度11.75米;厂区内公路、红线图以内的围墙等,包括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门窗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合同价款:壹仟零叁拾叁万元整。

        合同工期:日历工期180天(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29167时,升辉公司施工员杨某组织厂房工程钢结构安装班组召开班前会,安排部署当天工作内容和安全注意事项。随后,钢结构安装班组班长张某安排冯某、李某、冯某、冯某等4人安装钢架结构厂房北侧屋顶由东向西第二大跨的檩条,由冯某上到钢架结构屋顶气窗处从地面往屋顶吊檩条,另外3人在地面配合作业。710分许,冯某扎上安全带、头戴安全帽从第二大跨北面剪刀撑处上到屋顶由北向南第二根横梁上,向中间气窗处行走时(横梁上未设置平行通道,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致冯某无处系挂固定安全带,横梁至地面高度为11.4米),从横梁上坠落至地面,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宣布死亡。

        2.应急处置情况

        冯某坠落地面后,冯某和现场工人立即跑到坠落地点施救,张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后,朱沱镇卫生院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抢救,确认冯某没有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3.善后处理情况

        冯某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港桥产业促进中心积极协调升辉公司和庆江公司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在港桥产业促进中心多次协调下,由重庆豪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下属公司)担保贷款80万元进行赔付,升辉公司于921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二、死者基本情况

        冯某,男,汉族,51岁,系升辉公司施工工人,伤害级别: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冯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违章冒险进行高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也没有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钢丝绳),以致冯某在高处作业时无处系挂固定安全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升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升辉公司未依规对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资格进行审查把关,冯某仅取得高空作业技能等级证书、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仍然安排其进行高处作业。二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升辉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此安全隐患。三是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位。升辉公司对危险作业(高处作业)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办理作业票,事发时没有派专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兴德业公司未依规履行监理职责。一是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兴德业公司未审查发现升辉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冯某仅取得高空作业技能等级证、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二是未及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兴德业公司对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存在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重庆庆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9·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升辉公司履职情况

        升辉公司作为厂房工程施工单位,2021913日与庆江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范围及内容;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入场施工人员组织开展了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制定有日、周、月安全检查表;成立了庆江公司厂房工程项目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下达有项目部机构人员组成任命文件,编制有《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20223月至8月每月召开了月度安全生产例会,对钢结构安装工程组织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但调查中发现,升辉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庆江公司履职情况

        庆江公司作为厂房工程建设单位,2021913日与升辉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工程范围及内容;任命了厂房工程现场负责人和现场代表,每月参加了该工程项目监理例会。但调查中发现,庆江公司与升辉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安全责任不明确

        (三)兴德业公司履职情况

        兴德业公司作为厂房工程监理单位,制定了《监理规划》《混凝土结构监理实施细则》《防高处坠落监理实施细则》《钢结构没装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明确该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员,对相关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批,开展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召开了相应安全监理例会。但调查中发现,兴德业公司存在未依规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区住建委履职情况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由其下属的重庆市永川区安全技术事务中心(简称“安全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在建项目安全监管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事务中心分别于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到厂房工程在建工地进行了安全检查,其中3月进行踏勘现场,4月、5月和8月该工地处于停工,共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条,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区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

        (五)永川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履职情况

            永川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对其辖区内市场类在建项目实施属地安全监管,此项工作由其内设的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安监办负责综合安全监管。经查,永川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于202215日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港桥促进中心20221号),将市场类在建项目纳入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企业服务中心每月实施监督检查。企业服务中心分别于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对厂房工程在建工地进行了安全检查,安监办分别于62日和812日对厂房工程在建工地实施了联合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1-9月,永川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按照年度计划检查128家次,实际检查188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70条,行政处罚79家次,罚款5.2万元;行政办公会传达、学习、研究安全工作12次,召开安全专题例会14次,印发专题会议纪要6次,召开企业安全工作会议5次,警示约谈企业18家次,组织企业演练、现场安全工作会3次,制作各类安全宣传横幅30条,发放安全宣传资料1000余份,履行了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产业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升辉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单位,对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冯某仅取得高空作业技能等级证、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仍然安排其进行高处作业;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升辉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此安全隐患;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缺位,对危险作业(高处作业)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办理作业票,事发时没有派专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24项“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至55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兴德业公司,厂房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发现升辉公司高处作业人员冯某仅取得高空作业技能等级证、而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对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存在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3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五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五)在共同负有事故责任中责任较轻的”、第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某,钢结构安装班组班组长,组织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到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作业层违章冒险作业,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黄某,升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厂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存在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和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张某,厂房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督促、检查厂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升辉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存在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某,厂房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该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厂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升辉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存在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且月度带班生产时间低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兰某,厂房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对升辉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的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厂房工程存在高处作业施工作业层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住建委暂停其安全员资格,并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陈某,兴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厂房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升辉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失察,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未严格履法定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戴某,厂房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厂房工程项目工程安排、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人员资格审查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升辉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和高处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失察,未及时督促整改事故地点钢架结构屋顶钢梁施工层未按规定搭设水平通道且在钢梁一侧未设置连续安全绳(钢丝绳)的安全隐患,未严格履法定职责,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分工对分管范围或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理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住建委暂停其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免于责任人员

        冯某,升辉公司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持高处作业上岗操作证,违章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六、事故防范措施

        1.严格落实特种作业管理规定。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加强进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按规定对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严格进行审批,办理作业票,并派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按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护,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作业。

        4.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针对安全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员违规冒险作业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单位要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危险作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审批手续,并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管手段。监理公司进一步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理力度,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对重点场所和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并督促整改到位,该下达整改通知的下达整改通知,该停产的要必须停产,该报告的要按规定进行报告。

        7.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区住建委和永川高新区港桥产业促进中心对所监管的对象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督促企业严格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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