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长往物流有限公司 “6•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重庆长往物流有限公司
“6·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5日21时45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港桥大道李家湾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于2022年7月1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长往物流有限公司“6·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D***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长往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车辆识别代号:L****,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9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9月30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2.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李某,品牌型号:铁马牌X****,车辆识别代号:L****4,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熊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11月14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4月26日,有效期始:2016年4月26日,有效期止:2026年4月26日,事发时系渝D***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2.李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9年12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3月28日,驾证期限:长期,事发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港桥大道李家湾路段,沥青路面,道路中央由金属护栏隔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故路段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小客车限速值为70km/h、除小客车外限速值60km/h,施划白色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大河方向往何埂方向3条机动车道宽:360cm、390cm、420cm,道路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177号)证实:渝D***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右前照明装置性能有效;左前照明装置性能不能确定。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178号)证实:事发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前、后位灯、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系统性能有效。制动装置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款、第7.11.1.2款和第7.11.2款的规定。
渝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事发前左后位灯、左后制动灯、车身反光标识有效。行驶系中轮胎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规定。制动装置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2款的要求。右后位灯、右后制动灯性能不能确定。后下部防护是否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相关规定不能确定。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56号)证实:熊某因腹部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长往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往公司”),系渝D***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范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长往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5月17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5日21时45分许,李某驾驶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朱沱镇大河往何埂镇方向行驶,行至有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港桥大道李家湾路段停车,后方同向行驶的熊某驾驶的渝D***重型厢式货车与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碰撞,造成熊某当场死亡、2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年6月25日21时47分接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出警处置。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于22时04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验现场。急救医疗部门于22时08分到达事发现场后,120急救医现场确认伤者死亡。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当日熊某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2022年6月27日事故车辆渝D***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唐某已先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6万元,熊某遗体由其家属自行处理。死者家属情绪可控,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熊某,男,汉族,事发时系渝D***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熊某驾驶渝D***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车辆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李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有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事故路段违反禁停标志停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151号认定:熊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长往公司对驾驶员安全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车辆驾驶员对前方车辆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普通货运企业的属事管理由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经调查,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万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对普通货运企业实施监管。将长往公司纳入了2022年1月检查计划,万盛经开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月14日对长往公司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有从业人员10人未完成202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已责令长往公司整改,并对长往公司行政处罚500元,长往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提交了整改资料。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涉及交巡警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管理交通、巡逻处警和服务群众的职能;开展巡逻处警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城区道路交通组织、指挥和疏堵工作;查处交通类行政案件,开展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交通科技信息化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2年1-6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123次,对辖区20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30余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1-6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定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大中型客车安全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16669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6502件、超载964件、酒驾504件、无证驾驶462件。2022年1-6月,该起事故发生地管辖区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第八勤务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4365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45件、超载59件、酒驾59件、无证驾驶65件。
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熊某驾驶渝D***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车辆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2.当事人李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有禁止车辆停放标志的事故路段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装置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款、第7.11.1.2款和第7.11.2款的规定,渝D****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制动装置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2款的要求。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长往公司对驾驶员线上安全教育实效不强,对驾驶员安全提醒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渝D***重型厢式货车事故车辆驾驶员熊某对前方车辆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长往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长往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车辆维护保养。长往公司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长往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实效,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货运行业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要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