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0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 “6•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
“6·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日15时55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凰三路四枝分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2年6月1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6·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冀F***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品牌型号:江淮牌H****T,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15420kg,总质量:24950kg,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8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8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2. 渝A***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文某,品牌型号:黄海牌D****,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7人,实载1人,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7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未核实到有交强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6月17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8,档案编号:5****2,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4月7日,有效期始:2016年4月7日,有效期止:2026年4月7日,驾证期限:十年,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系冀F***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袁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5月11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3,档案编号:5***4,准驾车型:Cl,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5月12日,有效期始:2021年5月12日,有效期止:2031年5月12日,驾证期限:十年,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系渝A***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凰三路四枝分叉路口,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凤凰二路方向往昌龙大道方向路口处设有减速让行标志,限制速度标志、限速值:40公里/小时,凤凰二路方向往昌龙大道方向单向1条机动车道,宽400cm,昌龙大道方向往凤凰二路方向单向2条机动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320cm、350cm、330cm、380cm;永津路方向往凤龙四路方向单向2条机动车道,从左至右分别宽370cm、38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031号)证实:冀F***重型厢式货车,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032号)证实:冀F***重型厢式货车,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证实: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3.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386号)证实:事发时冀F***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66km/h。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387号)证实: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9km/h。
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痕综鉴字第397号)证实:事发时冀F***重型厢式货车与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导致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厢内装载易燃液体(柴油)的塑料桶破损,致使塑料桶内易燃液体(柴油)喷洒并被碰撞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起火。
6.《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51号)证实:袁某系颅烧死。
7.《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2〕33865号)证实:1号检材和2号检材中均未检出乙醇。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系冀F***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以下简称“景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年03月07日,法定代表人:袁景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保定景乐货运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保1****,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4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日15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冀F***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川区凤凰二路往昌龙大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凤凰二路与凤凰三路四枝分叉路口(老五朱路),与袁某驾驶从永津路往凤龙四路方向行驶载运有柴油的渝A***小型普通客车碰撞,渝A***小型普通客车车内的柴油在碰撞后起火燃烧,造成袁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2车损坏和路边绿化树木损失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年06月02日15时55分接钟某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事故处理及预防大队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16时20分梯次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部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院120急救医生于16时17分到达,现场确认死亡1人。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监控中心向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交巡警支队值班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安排人员、车辆开展现场救援及善后处置等工作。17时2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事发后,永川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成因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袁某的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 景乐公司先期垫付死者家属丧葬费5万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1年6月17日,公民身份号:5*****,事发时系冀F***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伤害级别:受伤。
袁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9年5月11日,公民身份号:5******,事发时系渝A***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冀F***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有减速让行标志和限制速度标志的四枝分叉路口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 当事人袁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渝A***小型普通客车载运柴油上道路行驶,行至四枝分叉路口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134号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景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查阅景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景乐公司未建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制度,未明确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每120日或者50000公里对所属车辆进行1次二级维护保养。
(二)景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事故车辆行至事故发生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驾驶员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违章操作,遇事处置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薄弱。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涉及交巡警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管理交通、巡逻处警和服务群众的职能;开展巡逻处警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城区道路交通组织、指挥和疏堵工作;查处交通类行政案件,开展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开展交通警保卫工作;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交通科技信息化和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2年1-6月,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123次,对辖区20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 输企业进行检查30余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 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1-6月,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制定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大中型客车安全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16669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6502件、超载964件、酒驾504件、无证驾驶462件。2022年1-6月,永川区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7078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681件、超载214件、酒驾48件、无证驾驶19件。
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陈某某驾驶冀F***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有减速让行标志和限制速度标志的四枝分叉路口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袁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渝A***小型普通客车载运柴油上道路行驶,行至四枝分叉路口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景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车辆二级维护保养制度,未明确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每120日或者50000公里对所属车辆进行1次二级维护保养,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实效性不强。建议由河北省保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对景乐公司立案调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景乐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景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实效,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车辆非法改装查处,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