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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11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16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安辕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20224112330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华新水泥厂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2520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安辕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1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DF****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安辕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初次登记日期:20214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430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2.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市安辕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型号:跃海路威牌L****,初次登记日期:20214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430日,无交强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吴某,男,出生日期:1989825日,汉族,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269日,有效期始:201869日,有效期止:202869日,事发时系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华新水泥厂路段,一块板式结构,水泥路面,无中央隔离,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控制,事故路段施划黄色虚线和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双向2条机动车道,分别宽374cm340cm,2侧路肩分别宽63cm75cm,夜间无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687号)证实: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前照明灯、刮水器齐全有效;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系统有效;制动装置三轴不平衡为50.7%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2款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260号)证实:事发时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介于37km/h-39km/h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痕综鉴字第261号)证实:事发时行人杨某的位置横向距新店往宝峰方向右侧道路边缘约2.11-2.31m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36号)证实:杨某因腹部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安辕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辕公司”),系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54日,法定代表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安辕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728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4112330分许,吴某驾驶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新店往宝峰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大峰路华新水泥厂路段与道路前方的行人杨某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4112332分接吴某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出警处置。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民警于010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验现场。急救医疗部门于2345分到达事发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2419日,杨某家属从永川区殡仪馆领回其遗体办理丧葬事宜。安辕公司于2022412日先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伍万元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杨某,女,出生日期:1939130日,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事发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吴某驾驶渝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不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行人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杨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违背“应当在距离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093号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安辕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排查发现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事故车辆长期带病上路行驶,线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永川区交通局

        永川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货运管理工作由永川区交通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永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经调查,永川区交通局下属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永川区安委会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制定了《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方案》,对货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2年至今共检查货运企业47家,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74条,出动检查人员87人次。2022年计划9月份对安辕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事故发生后,永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联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安辕公司展开了警示约谈,要求企业一是压实各岗位职责,端正态度;二是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防报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四是加强车辆动态管控。

        永川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有履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2年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124 家次,逐一上门对辖区19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违章行为较多的客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联合检查20余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和驾驶人安全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进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2次。2022124日、2022427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对安辕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

        2022年,制定了《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开展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整治货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行动工作方案》,20221月至4月,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43294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2162件、超载293件、酒驾78件、无证驾驶174件。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吴某驾驶D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不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行人情况疏于观察,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杨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不在距离道路边缘一米五的范围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安辕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事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致使事故车辆带安全隐患上路行驶,未确保事故车辆机件性能保持在良好状态。建议由永川区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辕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安辕公司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轻型以上货运车辆每120日或者50000公里进行1次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安辕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永川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全区67项任务,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货运行业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三个强度”环比上升;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平台,将货运企业纳入平台管理,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对该起事故进行行业通报警示,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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