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10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立旭运输有限公司“3·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2022年3月7日10时35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华牧生态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2022年5月6日,永川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重庆立旭运输公司“3·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龙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1年6月6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时系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下简称三轮摩托车)驾驶人。
冯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7年9月9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5*****8,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32年1月14日,事发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三轮摩托车:所有人:龙某,厂牌型号:上海奇强(根据车身标识),电动机编码:G********,无交强险。
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重庆立旭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东风牌D*****,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K*****,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强险保单号:P******。
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立旭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富恩牌F*****,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5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无交强险。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华牧生态园路段,沥青路面,交通标志,卫星湖往动物园方向大型车限速:60km/h,施划白虚线、白色车行道边缘实线,道路中央绿化隔离,事故地点共2条机动车道,分别宽:420cm、380cm,道路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死者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439号)鉴定: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传动、转向和驻车制动性能有效,行车制动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2款的要求。渝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系统有效;制动系统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1.1款和第7.11.1.2款的要求。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440号)鉴定:事发前上海奇强(根据车身标识)三轮电动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轮制动性能有效;前轮制动装置失效。前部转向信号灯和左后转向信号灯有效;右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失效。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179号)鉴定:事发时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74km/h;事发时无号三轮车的行驶速度无法鉴定。
4.《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26号)证实:龙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立旭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旭公司),系事故车辆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单位。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科南路22号1幢附5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3月18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仓储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修材料销售。
该公司取得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有效期:2020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7日10时35分许,龙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卫星湖办事处往动物园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华牧生态园路段向左变更车道与冯某驾驶的从卫星湖办事处往动物园方向行驶的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造成龙某当场死亡、2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冯某立即停车,下车查勘伤者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2年3月7日10时37分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区交巡警支队出警处置。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于10时50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同时开展现场救援、现场复勘、调查固证。12时35分,现场查勘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急救医疗部门于10时55分到达现场,现场确认伤者已死亡。
区交巡警支队随后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当日龙某的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2022年3月10日龙某遗体由其家属自行处理。2022年3月8日车主方已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五万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暂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龙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1年6月6日,事发时系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069号)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前轮制动失效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有2条机动车道的事故地点,向左变更机动车道,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 冯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牵挂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认定:
龙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冯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企业履职情况
重庆立旭运输有限公司。经查,立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明确、合理,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李金任组长,总经理谭博任副组长,胡明春、肖珍伟为成员。明确胡明春为安全科科长,肖珍伟为安全员,李金兼任GPS监管员,并明确了具体职能职责,法人及安全科长均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专项预案》、《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定期召开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会;驾驶员冯某有从业资格证,于2022年3月1日与立旭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时间为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并于3月1日接受立旭公司的岗前培训,有教育培训记录和图片。
调查发现立旭公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未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车辆驾驶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提醒和教育;二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自检和排查,导致车辆带着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二)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永川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交通局的此项工作由永川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经调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月联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两客一危”、公交、出租、规模以上普通货运企业和维修、驾培企业召开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对上级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22年以来,共召开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例会5次。立旭公司每月按时参加了安全工作会议。同时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今年以来每月制定《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方案》,对货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2年至今共检查货运企业40家,发现隐患65条,出动检查人员71人次。事故发生后立即对立旭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给了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计划在8月份对立旭公司开展安全检查。
永川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有履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责任。
2、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建立了常态化行政执法机制,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有2条机动车道的事故地点,向左变更机动车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当事人冯某驾驶行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未确保行车安全,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理。
(三)立旭公司未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对车辆驾驶员开展有效的安全提醒和教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自检和排查,导致车辆带着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建议由永川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本次交通事故暴露出货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漠,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立旭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考核,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日周月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路检路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驾驶员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章操作行为,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对搅拌车、泥头车、危化物品车辆、大货车、大客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违法变更车道、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大力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尽力减少“涉摩”交通事故。
(三)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区道安办要会同镇街及相关部门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组织违法违规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观看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交警、交通运输、属地镇等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