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31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昌龙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路口路段“7·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2021年7月14日11时39分许,重庆市永川区昌龙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昌龙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路口路段“7·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汉族,67岁,1954年02月10日出生,系渝*****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
丁某某,男,汉族,40岁,1981年06月28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0******,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5月05日,有效期限:2016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5日,系渝******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渝*******号二轮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向某某,使用性质:不详,车辆识别代号:L*********,电动机编码:10*********HC,保险公司:无。
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尹某某,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2*******1,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6月0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6月30日,核载人数:2人,实载:1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车辆过磅质量:63080kg,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昌龙大道与龙马大道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沥青路面,交通信号控制,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为正常工作状态,昌龙大道事故路段小客车限速70km/h、小客车除外的车辆限速60km/h,龙马大道事故路段限速60km/h,道路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及死者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623号)证实:渝*******号二轮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前该车转向信号灯、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1622号)证实:事发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性能有效;驻车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541号)证实:事发前渝*******号号二轮电动车经过停止线时的行驶速度为10km/h,事发时渝*******号号二轮电动车的行驶速度为18 km/h。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540号)证实:事发时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为67 km/h。
(五)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尹某某,系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县邮亭镇火车站2组,系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丁某某的姐夫。
尹某某于2020年06月18日取得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待理证)》,经营许可证号:50******4,经济类型:个体经营。
丁某某取得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51*********3。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7月04日11时39分许,李某某驾驶渝*******号号二轮电动车沿龙马大道由凤凰湖方向往金科公园城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昌龙大道与龙马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昌龙大道由金科公园城方向往长城厂方向直行由丁*******驾驶的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1年07月04日11时42分接丁某某报警后,即指派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三勤务大队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急救医疗部门到达现场后把伤者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理情况
李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其尸体运往永川区白塔陵园存放。尸检结论出具后已书面通知其家属及时办理丧葬事宜,目前已经办完丧事,丁某某已支付李某某家属三万元丧葬费,目前正在调解协商此事故赔偿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李某某,男,67岁,系渝*******号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李某某驶渝*******号号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红灯)通行,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丁某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且行经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黄灯)通行,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3.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8120210000158号)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李某某驾驶加装遮阳棚的渝*******号号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红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丁某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渝D********号重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且行经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黄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时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货车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货车运输经营。
(二)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维护保养。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切实加强车辆日常保养、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安全技术条件,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路运行。
(三)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