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1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04 | 发布日期: | 2023-01-04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2〕109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2〕109号
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重庆市永川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玉,系申请人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不认字〔2022〕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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