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863/2022-00055 | 发文字号: | 永民发〔2022〕3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证书发放及备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证书发放
及备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特别法人证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凭证。为进一步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证书发放及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别法人证书的申领
按照市民政局的安排部署,全区263个村(居)民委员会已于2021年6月进行了特别法人证书的统一换发,今后,新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盖有鲜章的申请书、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镇街审验身份证原件),经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盖章后报区民政局申领。
二、特别法人证书的换发
特别法人证书所载信息变更,由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盖有鲜章的申请书、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镇街审验身份证原件)、原特别法人证书原件,经镇街党委(党工委)审核盖章后报区民政局换发新证。如遗失或损毁特别法人证书的,应当立即向区民政局报告,并依照特别法人证书换发的规定申请补发。
三、特别法人证书的保存
特别法人证书经加盖区民政局公章后,方为有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应当将特别法人证书装框后悬挂于办公住所的醒目位置。
四、其他相关要求
1.特别法人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除区民政局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
2.本证书由民政部监制,市民政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印制。
附件: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名称 | |||||||
地址 | |||||||
类型 | □村委会 □居委会 | 户数 | 村民小组数 (居民小组数) | ||||
自然村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状态 | □保留 □注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时间 | 法定代表人 | 兼任党组织书记 | □是 □否 | ||||
有效期限(始) | 有效期限(至) | ||||||
村(居)民委员会 成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民族 | 中共党员 (是/否) | 学历 | 手机号码 | |
说明:
1.名称须填写全称,如:重庆市永川区**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2.地址指村(居)民委员会处所
3.法定代表人即指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填写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所有成员的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镇(街道)盖章:
填报日期:审核日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