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254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21〕9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有效性: |
关于规范我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侨立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水价分类管理,推进城乡供水同质同网同价改革,保障供水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1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规范我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分类
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二、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二阶梯、三阶梯价格每立方米分别为2.65元、3.30元、4.80元。
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20元(凤凰湖、三教、港桥园区内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05元)。
3.特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5.70元。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非居民和特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30元。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其他相关规定按《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关于建立永川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永发改委〔2016〕94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四、有关要求
供水价格的规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优化创新服务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各分类水价政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自来水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城区供水价格分类管理的通知》(永发改价〔2021〕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