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060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18〕190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18-10-1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有效性: |
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8﹞88号)要求,按照我区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区政府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日常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均上调每立方米0.26元,即第一、二、三档气价每立方米分别为1.99元、2.16元、2.5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阶梯价格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第一档气量为0-1200(含)m3,气价为1.99元/m3;第二档气量为1201-2000(含)m3之间,气价为2.16元/m3;第三档气量为2000m3以上,气价为2.51元/m3。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在采暖期增加采暖气量。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采暖用户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申请,经燃气企业核实登记后,执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政策。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三、特殊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04元。自2018年9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四、其他规定
1. 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1.99元执行。
2.居民用天然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按《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永川区居民生活用气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永发改委〔2017〕196号)执行。
3.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优化创新服务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应,不断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天然气销售过程中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