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39H/2021-00058 | 发文字号: | 永发改委〔2017〕19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17-10-18 | 发布日期: | 2017-10-2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永川区居民生活用气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收费 | 有效性: |
各燃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气,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价〔2014〕140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7〕63号)有关要求,参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6〕114号),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在永川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全区管道天然气“一户一表”居民家庭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阶梯气量和气价
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阶梯气量为每户(以4人家庭为基本户),每年500(含)m3以下,气价不作调整,执行现行价格1.73元/m3;
第二阶梯气量为每户每年500-660(含)m3,计价原则为:居民用户超出第一阶梯500 m3的用气量部分即1-160m3,气价上调0.17元/m3,执行1.90元/m3;
第三阶梯气量为660m3以上,计价原则为:超出第二阶梯上限660 m3的用气量,气价上调0.52元/m3,执行2.25元/m3。
三、执行周期和缴费方式
全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是以年(12个月)为计价周期,实施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相关政策
1、多人口家庭生活用气问题
永川区居民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每阶梯日常生活用气气量基数增加70 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2、低保户居民用气问题
低保户居民用气价格仍然按现行价格1.73元/m3执行。低保户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气价问题
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仍按现行1.73元/m3执行。
4、价格联动机制
我区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后,若国家调整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按照现行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相关要求
居民阶梯气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燃气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阶梯气量抄表、计价、收费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六、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