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政策(共19条)
普惠政策(共19条)
1.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支持对象:所有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1)在2021年1-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
(2)2021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超过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其中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减少率不超过本企业2020年底(2021年新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当年度期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
执行标准: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政策依据:《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49828087
2. 社保缓缴政策
支持对象:餐饮、零售、旅游等22个特困行业。
执行标准:实行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部分。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
(2)失业保险。5个特困行业和新增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
(3)工伤保险。5个特困行业和新增扩围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执行期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2022年12月。
(2)失业保险。特困行业和行业所属困难企业至2023年3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至2022年12月。
(3)工伤保险。特困行业和行业所属困难企业至2023年3月。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至2022年8月。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20
3. 一次性扩岗补贴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在2022年1-12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2年年底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49828087
4.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标准: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
5. 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对象:卖方是重庆注册登记的企业;买方是在重庆注册登记的企业,卖方是国外或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
执行标准:技术开发方面,卖方享受增值税减免,买方可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方面,卖方享受增值税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务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重庆市永川区科技局科技创新发展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023-49876306、023-49816066
6.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支持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等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
7.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支持对象:个体工商户。
执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申报时间: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8120
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支持对象:小型微利企业。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执行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等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
9. 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增值税优惠
支持对象: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执行标准: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
10. 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企业、投资人。
执行标准: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8430
11. 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中小微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执行标准: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2年底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5961
12.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支持对象:企业。
执行标准: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13. 创业担保贷款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
(5)借款申请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执行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我区针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30万元,其中超出20万元部分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永川现行执行利率5.2%,其中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2.2%,财政贴息3%)。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8
14. 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执行标准:单户企业办理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年,前两年综合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第3年综合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第4年综合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且贷款额度在前一年额度基础上下降40%,第5年起不予审核推荐。对逾期还款的企业,五年内不再享受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增信政策。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金组发〔2021〕1号)
执行期限:2021年3月17日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办金融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49836011
15.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支持对象:小型、微型企业。
执行标准: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8
16. 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
执行标准: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经济信息委企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3-49825762
17.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支持对象:符合个人申报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法人。
执行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申报时间:小微企业法人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023-49477608
18. 持续实施金融惠企
支持对象: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市场主体。
执行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
(2)从2022年1月1日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并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渝银发〔2022〕51号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办发〔2022〕75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
19. 减息让利援企稳岗行动
支持对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自申请减息的上月起,追溯12个月,期间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数减少率不超过5.5%的中小微企业。
(2)自申请减息的上月起,追溯12个月,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20人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执行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率降低5BP,同时满足多个条件时,减息幅度不叠加。永川区目前有19家银行机构参与了行动。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减息让利援企稳岗”行动的通知》(工作通知〔2022〕20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