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及基本生活补贴办理流程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重庆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二、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和“永川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
第二步: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
(1)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颁发的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例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服刑在押的需有区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等;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5)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
(6)失联的需有区公安局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失踪的需有区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等;
(9)其他。
查验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督导员负责向有关部门查取相关资料和内容情况,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等要及时依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告等形式配合查验工作。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儿童督导员要及时通知村(居)儿童主任和申请人,由村(居)儿童主任上门入户联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等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步: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对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四步:确认。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儿童主任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停发表》,从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二)18周岁后未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或毕业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
(三)儿童重病父母经医疗康复恢复健康,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父母服刑、隔离等期满、提前释放等原因恢复监护抚养能力的;
(四)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被依法收养的;
(六)父母死亡或失踪,符合孤儿身份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