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务部门开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系统滞后,为缓解前台解释压力,解决部分参保人补缴意愿强烈的问题,经人社、税务两部门协商,决定在7月底之前人社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相关业务功能。具体经办方式如下:
由区县税务部门受理参保人补缴申请,审核补缴资格,将符合条件的补缴信息按规定格式和流程传递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不对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批,仅将补缴数据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特殊业务数据传递功能模块传递至税务业务经办系统实现征收。现将重庆市税务局下发给各区县税务局的业务操作规程(附后)转发给你们,各区县社保局可以根据规程中的流程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数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特殊业务数据传递功能模块现已重新开通,但具体功能有调整。一是按照112号文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而当年未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其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所以通过此模块传递的补缴计划,实缴之后计入个人账户时是没有政府补贴金额计入的。二是该功能权限已限制仅对区县一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开放,请各区县管理好该权限。三是该功能模块正在开发批量导入功能,请随时关注新功能的发布。四是因为现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缴职能是属于税务部门,所以该模块仅用于协助税务部门传递补缴数据,如本区县遇到其他原因补缴,需要通过此模块传递给税务部门其他数据,请先报问题处理卡给市社保局,市社保局和税务部门协调之后再确定是否通过此模块传递。
重庆市税务局社保处下发给区县税务局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
业务经办规程
一、补缴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即应参未参);
试点区县(自治县) | 试点时间 | 最早可补缴年度 |
万州、黔江、大渡口、九龙坡、南岸、北碚、合川、永川、南川、潼南、梁平、垫江、武隆、巫山、酉阳 | 2009年9月1日 |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从2009年度起补缴 |
涪陵、渝中、江北、沙坪坝、渝北、巴南、长寿、江津、丰都、忠县、开州、云阳、奉节、巫溪、石柱、两江 | 2010年10月1日 | 199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从2010年度起补缴 |
綦江、大足、璧山、铜梁、荣昌、城口、秀山、彭水、万盛 | 2011年4月1日 |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从2011年度起补缴 |
(二)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即应缴未缴)。
二、补缴方式
(一)中青年参保人员历年补缴
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年度,可按规定自愿选择补缴对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二)达龄参保人员历年补缴
参保缴费后有间断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后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可按规定自愿选择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三)重残人员历年补缴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在未达到残疾标准,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的年度,可按规定选择补缴对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享受参保资助代缴,按所选档次全额缴费,不补记利息。
(四)参保人可一次性补缴所有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也可选择部分年度进行补缴。
三、补缴金额
补缴时间段 | 可选择补缴档次 |
2009年--2014年 | 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
2015年--2019年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
2020年及以后 |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
四、补缴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从便利缴费人的角度,有补缴需求且符合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原则上向参保地社保所提出补缴申请,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申请表》(附件1)。社保所每月两次(5号、25号前为宜)将补缴申请表传递至当地税务局。
受理补缴申请时应注意把握补缴政策和宣传解释,特别需严格审核以下几点:
1.申请补缴的年度须参保人当年已满16周岁且不得补缴早于试点年度的保费;
2.选择的补缴金额必须在补缴年度可选范围内;
3.已经缴费的年度不能重复缴费(参保人历史缴费记录暂需在金保系统中查询,缴费12个月及以上的年度不能重复缴费)。
在税务征收系统历年补缴功能上线前,如有参保人到税务大厅申请补缴,需及时联系相应社保所查询其历史缴费记录,避免重复缴费。税务征收系统历年补缴功能上线后,可由系统自动校验上述需审核的信息。
(二)申报
各税务局根据社保所及税务大厅受理的补缴申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在税务征收系统历年补缴功能上线前,及时整理《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附件2),每月两次(10号、30号前为宜)将补缴明细表传递至当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通过特殊缴费渠道传递应征数据给税务部门;
2.在税务征收系统历年补缴功能上线后,在征收系统中直接录入应征数据。
(三)缴费
税务征收系统具有应征数据后,可通过税务部门批量扣款、实时扣款或参保人自助缴费完成缴费。选择税务批扣、实扣的缴费人,注意提前签订扣款协议。
五、达龄人员、超龄人员及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
(一)达龄人员一次性补缴
达龄人员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仍未缴满1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足15年,按渝府发〔2009〕85号执行。
(二)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后年满60周岁,现在参保的超龄人员,或已办理参保登记,但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9〕9号执行。
(三)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过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参保人员,可以选择不缴费,也可以选择缴费,具体缴费办法按渝府发〔2009〕85号执行。
达龄人员、超龄人员及老年人员一次性补缴仍按税务部门制定的原规程经办,并使用原表单。
附件:1.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申请表
2.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明细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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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历年补缴申请表 |
基本信息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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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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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明细 | 补缴年度 | 补缴金额 |
年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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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元 |
年 | 元 |
年 | 元 |
年 | 元 |
年 | 元 |
合计 | 元 |
申请人申明 | 本人自愿补缴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补缴年度不包括在校学习期间。 申请人(签字、手印): 联系电话: 20 年 月 日 |
受理意见 | 受理机关(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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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受理机关与申请人各一份,适用于中青年参保人员、达龄参保人员、一二级重残人员补缴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申请补缴的年度需参保人当年已满16周岁且不得补缴早于试点年度的保费; 3.选择的补缴金额必须在补缴年度可选范围内,具体如下: 2009年--2014年可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 2015年--2019年可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2020年及以后可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