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0平方米,其它地每人25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宅基地标准为耕地每人25平方米,其它地每人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6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户按3人计,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第六条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