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扶贫政策(个人)
一、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我市户籍贫困人员,贫困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本人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贫困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贫困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大力支持贫困人员转移就业,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贫困人员,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限乘坐火车硬座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单位务工证明,按票价据实补贴。
三、贫困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贫困人员在户籍所在县以外区域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按500元/人给予贫困人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三个月工资流水或者三个月的职工五险证明。
四、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人员创业。对贫困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无抵押物、保证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2-3年全额贴息。贫困人员开办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开发免费创业工位。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不限年龄和学历,均可向创业所在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免费创业工位,最多使用3个工位,最长使用一年,补贴标准、申报流程和服务等参照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执行。
六、贫困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带动就业3人以上,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按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七、发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我市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可享受800元/人的一次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一次性500元的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八、落实贫困技工院校学生学费减免等支持政策。选择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的20所优质技工院校,确定为技能扶贫重点技工院校,与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县人力社保、扶贫部门对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名单。技能扶贫重点技工院校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选择专业,优先选送入读订单班、定向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九、开展多层次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公布的培训职业(工种)成本,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开展特色职业(工种)培训的,按照公布的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按照“先垫后补”申请培训补贴。
十、实施分类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员(培训前1年内或培训后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可按规定参加SYB创业培训;对愿意从事网络创业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的贫困人员,可按规定参加IYB创业提升培训。
十一、发放参训交通食宿补贴。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人员,符合培训补贴的,按培训天数给予每天100元/人的交通食宿补贴。交通食宿补贴直补个人,每人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