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067G/2020-00015 | 发文字号: | 永教办〔2019〕21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金龙镇 | 成文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有效性: |
各镇街教管中心、在永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识别度和精准度,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9月4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教财发〔201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各市属普通高校,市委党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教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8日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委全面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市教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人员信息数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市教委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组织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和维护本区县(自治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承办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人员信息数据。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可以不包括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六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七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八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九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二十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一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区县(自治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工作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各区县(自治区)、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基本格式和内容,自行制定本区县(自治区)、本校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困难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异议处理机制和管理办法,及时回应处理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复核属实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须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宣传到每个学校、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区县、高校,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校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区县(自治县)、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于8月底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市委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样表)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家庭人均年支出元。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来源及金额。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誉写一遍: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学校认定审批 | 特殊群体类型核实认定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残疾军人子女:□是 □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
困难等级认定 | £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 | ||||||||||||||
审批 程序
| (由区县、各学校根据学校对应学段具体情况设计学校内部认定审批流程) |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