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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陈食街道办事处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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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736553003H/2021-0007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陈食街道 成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6-01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陈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主题分类: 财政奖补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陈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街道各部门: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制订《陈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永川区陈食街道工作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

        2021531

        (此件公开发布)


        陈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陈食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一条 按照《预算法》要求,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条 认真分析以往年度收入执收情况,结合当前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合理预期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完整反映收入情况。经批准的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预算编制。

        第三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口径,完整编报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准确填报功能科目及经济科目,减少年度中科目调剂,提高支出编报的准确性;严格执行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标准,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经费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编报津贴补贴、奖金,或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个人补助。

        第四条 收支预算草案街道人大工委预先审查,财政办对人大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形成处理意见,报党工委会通过,再上报区财政局。预算批复后,街道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预算执行依法必须调整的,由财政办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经党工委会研究通过后调整,及时通报人大街道工委

        第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由财政办组织编制决算报表,并提请人大工委审议;加强决算审核,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财政办负责街道办事处所有收入办理,负责收入票据的申领、启用、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等;负责票据台账管理及票据的保管和登记工作;各部门启用的票据所涉及款项应当及时跟踪款项进展,超出60天未收回款项,经办人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超出90天未收回款项,应向分管领导汇报,超出150天未收回款项,部门应向主要领导汇报,确保资金按时全额入库。财政办定期与区财政局核对财政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操作流程,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当日必须送存银行,不得坐支。每月终了,及时将收入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移交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票据,严格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确保按照标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务审批流程及权限

        街道所有支出,由经办人员在票据上签字并注明详细事由,附佐证资料(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事前审批单或请示报告、会议纪要、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财政办主任审核签字分管财政领导审批签字办事处主任审核签字(公务接待费和单笔金额超10000元的需经党工委书记审核签字)。

        第十条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根据街道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支出(同类单次)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200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采购;

        2.20000元以上的工程款支付;

        3.20000元以上一批次民生及社会事业资金发放;

        4.其他20000元以上的资金支付。

        因实际需要,多笔、多次累计支出总额超出此限额的不属此范围,但不得故意肢解工程项目或其他支出。

        各业务部门将所有大额资金支付报财政办,财政办根据(永陈食委〔2019112号)《关于印发〈党政联席会议规则〉的通知》要求,对2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非必须招投标项目)提请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根据(永陈食委〔2019113号)《关于印发〈党工委会议规则〉的通知》要求,对三重一大进行集体民主决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的使用;党的建设需要的2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各科室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完善审签手续,财政办按程序对其进行支付。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现金限额存放管理。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无特殊情况禁止超限额存放现金。

        第十二条 加强现金收支管理。除办公零星、务工补助、少量临时救助等开支外不得使用现金,对公或单位支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充抵库存现金。

        现金支付原则上单笔不超2000元,2000元以上则要求进行转账;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临时借支现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借条,由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借款,并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完善还款手续。不准个人借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现金安全管理。财政办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出纳的现金进行盘点和检查,做到账款相符。加强对现金的监督和检查,强化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餐范围:街道召开村(居)、组干部会议以及培训会议,区内其他部门、镇街到办事处联系工作,区外其他部门或镇街到办事处联系工作,征地拆迁、招商引资、信访稳定、工作加班等可用餐。

        第十五条 用餐审批。严格执行公务用餐申请审批管理制度,机关公务用餐(含公务接待、加班餐、工作餐),事前须填写公务接待、加班餐、工作餐审批表,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接待规定。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一律从简,不提供香烟和酒水,严控陪餐人数,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用餐标准。严格执行用餐开支标准,工作餐不超过每人45/餐。公务接待:接待处级及以下不超过每人80/餐,接待处级以上不超过每人100/餐。

        第十八条 报销审批。报销时必须附公务接待、加班餐、工作餐审批表、公务卡消费小票。属公务接待的需附来人单位的公函、文件或电话通知记录。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1)公务接待、加班用餐一律不允许饮酒,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视情况而定;(2)一律不允许购买香烟;(3)所有用餐,原则不出陈食街道辖区(特殊情况除外);(4)一天内不准多次用餐(特殊情况需注明原因)。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货物等服务的采购成立以分管机关事务领导为组长,党政办主任、财政办主任为副组长,党政办、财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固定资产在年初采购预算范围内采购,原则上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二十条 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具体实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审批。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货物或服务,由部门提出申请,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审批,另外,单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街道采购货物和服务达到50万元以上及协议供货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通用办公软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采购。

        第二十三条 自主采购。限额以下采购,原则上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货物超市、网上服务超市、网上询价方式采购。

        (一)一般常用性办公耗材采购。如胶水、订书机、订书钉、回形针、大头针、文件夹、文件盒、档案袋、饮用水等由党政办统筹管理集中申请采购,各部门不再申请采购,特殊情况除外,由采购办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购买。

        (二)其他非常用性货物(服务)采购。由采购办和申购部门共同进行询价,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确定3家及以上供货商进行询价,做好询价记录(附供货商盖有鲜章的报价表),报主要领导审核确定供货商,且需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物资入库。一般常用性办公耗材由党政办确定一名库管员,专门负责物资的入库验收和出库台账登记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日常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日常保管责任人落实为实际使用人,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工作调动,须办理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经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办公室调整时,党政办应通知财政办资产管理员到场,做好资产登记账卡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划拨、赠送资产的处理。由接收资产部门提供接收资产相关资料信息报送财政办,财政办财务人员做好资产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信息系统的登记录入。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出租、出售。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招租,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缴入区财政非税专户。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报损和报废。使用部门申报,党政办、财政办共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符合报损、报废条件的由财政办按年度汇总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审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批,财政办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情况做好账务调整和资产核销。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拟订:街道的工程建设类、经济类、服务类、采购类项目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条款拟订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分管领导、街道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经审核后的合同,由分管领导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重要合同或特殊合同应提交党工委会通过方可签订;合同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送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党政办是街道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原则留存三份。党政办归口管理部门一份,业务负责部门一份,涉及资金的合同财政办备案一份。

        第九章 专项资金管理

        三十二 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十三 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文件、评审、招投标、签订合同的要求,严格资金使用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程序。机关各部门收到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文件或街道党政联席会以及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专项资金事项,需复印补助资金文件、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文件交财政办备案。

        三十四 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对未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票据审批时经办人在支出票据上要注明补助资金文件号,没有下专项补助文件的,需注明拨付专项资金名称。附有关资金使用计划批准方案或街道党工委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辅助台账,规范支出管理,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对资金使用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业务分管领导要审核把关,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应将资料装订成册,同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台账交财政办。

        第十章 工程款支付管理

        三十七 项目的审批。项目实施前,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及资金预算,预算资金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党政联席会审议;项目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工程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资金批复预算交财政办备案。

        三十八 财政评审。由街道实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凡建安工程费用单项合同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在项目发包或开工前将施工预算报区发改委,然后由区发改委向本街道推荐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结算。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街道成立以规环办、财政办(内审室)和项目负责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10万元以下的工程直接办理结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经中介机构审计后按审计金额办理结算;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须经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后,按审计金额办理结算。

        第四十条 工程款支付。工程项目资金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会议审议。办理工程款支付时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工程预算表、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等。如合同约定需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不能超出工程合同总金额的70%,待中介审计机构或区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后按审计金额结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销制度,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申领:凭《票据领购证》,向财政局申领票据。

        发放:设立领用票据登记簿,票据领用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用票据,认真填写领用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使用:票据使用人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开具票据时,须按照票据的序号签发,不得换本或跳号;票据内容应填写规范,发生错误的票据应三联同时作废,并加盖作废戳记。

        交旧领新:领用新票据时应将已使用的票据交还给财政办,并做好登记手续,未交还旧票据的,不得领用新票据。

        核销:财政办根据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填制核销申请表,定期向区财政局核销财政票据,并及时核对票据结存情况。

        销毁: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应为5年。保管期满,按规定进行审批后予以销毁。

        第四十二条 财政票据如遗失、损毁、失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并公告作废。

        第十二章 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在途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内出差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市内出差2天(含2天)以上及市外出差由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四十五条 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六条 在途间交通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重庆市外、重庆市内永川区外、永川区内各镇街,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八条 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覆盖范围之内的区域出差,不得报销在途间交通费。

        第五十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本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五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区财政局永财行〔201472号文件发布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五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五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1.永川区外出差:按照区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2.永川区内出差,按以下标准执行:到区级部门和其他镇街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到本辖区的村和行政驻地以外的社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

        第五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十七条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五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重庆市内永川区外的其他区县城区所在地的出差地交通费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不得重复报销;工作人员下村,出差地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到永川城区内的出差地交通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五十九条 出差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覆盖范围之内的区域出差或由单位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十一条 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当按费用报销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或考勤记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六十二条 财政办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本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章公务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交通费、住宿费等)及市内5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餐饮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邮电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费、租赁费、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等支出),凡是在公务卡结算范围之内、又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劳务费;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六十五条 公务支出的审核报销。财政办对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刷卡凭据和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凡是不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而未使用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形未能刷卡支付,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经财政办审核符合报销后,将报销资金转入职工公务卡,不得报销现金。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机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乱发放津补贴和奖金,各项支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审核报销票据,对违反财务制度,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支出,出纳有权拒绝报销,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第六十七条 加强执纪监督检查。街道纪工委要加强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部门或相关人员未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将按相关纪律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制度从202161日起执行。以上制度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

        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北京、上海、海南、深圳

        350

        100

        西藏、青海

        350

        120

        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

        340

        100

        新疆

        340

        12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

        330

        100

        湖北

        320

        100

        山西

        310

        100

        广西、甘肃、宁夏

        330

        100

        江西、四川、贵州

        320

        100

        内蒙古、陕西

        320

        100

        安徽

        310

        100

        湖南、宁波

        330

        100

        天津

        320

        100

        河北、吉林、黑龙江

        310

        100

        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

        330

        90

        涪陵、长寿、江津、合川、綦江、南川、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璧山、万盛、双桥

        300

        90

        万州、梁平、城口、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

        300

        90

        黔江、石柱、秀山、酉阳、武隆、彭水

        30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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