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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7428784532/2021-00025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宝峰镇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4-15
        标题: 关于印发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

        关于印发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展社会化服务范围,加快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支持大豆产业发展,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了《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57















        附件

        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破解农村劳动力短缺与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制约“瓶颈”,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现实难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扶持大豆产业发展。结合永川区大豆生产实际,制定了《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规模与资金额度

        2020年,永川区计划实施大豆社会化服务面积0.5万亩。项目概算总投资150万元,其中:项目补助资金45万元、镇(街)统筹资金补助30万元、服务对象自筹7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由历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解决。

        二、项目实施区域

        实施地点优先选择已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且能达到全程机械化作业、并已定植花椒或果树的种植业主或大户,为提升综合生产效益,开展林下种植大豆,切实增进改后产能,重点打造“农田宜机化+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生产示范基地。

        三、资金补助环节与标准

        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豆生产机耕、机播、机收三个环节。其中:

        (一)机耕环节:收费120/亩,其中:人工劳务费40/亩、燃油费20/亩、搬运费15/亩、农机设备维护费20/亩、农机折旧费25/亩。

        (二)机播环节(含施肥):收费80/亩,其中:人工劳务费35/亩、燃油费15/亩、搬运费10/亩、农机设备维护费10/亩、农机折旧费10/亩。

        (三)机收环节:收费100/亩,其中:人工劳务费45/亩、燃油费15/亩、搬运费10/亩、农机设备维护费15/亩、农机折旧费15/亩。

        即每开展1亩大豆生产社会化服务收费300元,项目实施0.5万亩计总劳务费用150万元,其中按补贴率30%计算,即90/亩,项目资金向服务主体补助45万元、镇(街)统筹资金补助30万元、服务对象承担75万元。

        四、服务费收取和补助资金兑付

        (一)服务服务费收取与支付:坚持“先交(收)费、后服务”原则,在双方签订“大豆社会化服务劳务合同”后,被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对接商量约定,机播结束支付70%105/亩),机收结束后支付余款30%45/亩)。严禁双拖(拖服务费、拖物资款)、双欠(欠工资、欠租金)、双假(假主体、假服务)等现象发生。

        (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拨付。报账时须提交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核查验收表(报告)、农户花名册、公示图片等资料,经镇(街)村组审签盖章认可,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同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双方职责权限

        (一)服务对象(种植业主)应承担责任

        在大豆生产全过程中,服务对象应负责承担除机耕、机播、机收以外的一切零散劳务用工。若因服务对象疏于管理与配合,或蓄(恶)意造成减产损失的,服务主体概不承担产量赔偿责任,且服务对象必须支付已作业环节相应应承担的劳务服务费用。主要承担:

        1.物资准备。大豆种子、肥料、农药等农用物资的购买。

        2.田间管理。移苗补缺,间苗、定苗,中耕除草,日常田间肥水管理等工作。

        3.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大豆生长期病虫害发生危害情况监测与(预)防治。

        4.农产品搬运。机收后大豆的搬运。

        5.毁损田土及道路修复加固。负责实施区域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大中型设备过路、翻越田坎土壁后对道路、耕地、田埂土壁毁损的修复与加固。

        (二)服务主体资质条件与承担责任

         1.服务主体资格和条件。服务主体必须是已纳入2020年永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通过竞争遴选、择优确定。

         2.服务主体应承担的“限制责任”。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大豆社会化劳务服务合同”后,开展社会化劳务服务时限为一个生产季,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劳务转包、分包。实施劳务作业服务时,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应“作业技术规范”,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作业任务和服务内容,凡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生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且列入黑名单,淘汰出局。

         3.服务主体赔偿与免责服务主体实施农机社会化劳务服务的作业质量应达到相应“技术规范”标准,确保产量不低于与非社会化劳务服务农户的平均产量水平。若因服务主体技术失误、机械失误或人为安排不合理等因素,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可挽回重大损失的,追责其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并不得收取已执行劳务作业环节的服务费用。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服务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施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协调小组;成立以市农科院特作所技术专家为首席专家,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区农机推广站和实施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项目技术指导组;加强项目工作协调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选址,增强示范引领。以大豆全程农机化作业环节为重点,按照“典型引路、业主自愿,相对集中、成片推进”的原则,科学规划,选址交通方便、条件适宜,有利于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管、农机化作业的区域(地方)实施。

        (三)加强监管服务,确保项目实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加强项目监督与服务指导,严格核查核实,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双方所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要求,狠抓社会化劳务服务作业数量质量监督,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四)严格核查验收,规范资金使用。项目核查验收,坚持“镇(街)全面核查为主,区级部门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在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据实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所在地财政所、纪检监察室、村组干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社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面积核查验收组”,以GPS实测面积为准则,严格督查核实验收。区级验收由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牵头,邀请区农业农村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级项目复核督查验收组”,随机抽取各镇街核实面积资料,逐一比对复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大对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七、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与补贴兑付;各承担实施镇(街)村组“项目协管小组”负责辖域内宣传组织发动工作,配合项目实施处置协调相关事宜;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和区农机推广站具体承担项目实施,负责方案制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附件:

        永川区2020   社会化服务劳务合同


        甲方:        (村民小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

        乙方:        (简称“服务主体”)


        为切实搞好永川区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增产增收、节本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权利

        1.甲方自愿将位于                           组等地流转的耕地     亩,于                  -                日种植      (作物),全部交给乙方进行         农机社会化劳务作业服务;实施面积以GPS实测核查验收面积为准;并附土地流转合同、农户花名册和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

        2.根据《永川区2020年大豆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应预支付农机劳务作业服务     元(     元/,甲方将农机劳务作业服务费于               日前交给乙方或                组(社)集体保管;或根据生产进度分期支付。

        3.甲方自愿承担除“合同”和“方案”规定外的其它一切零散劳务用工与劳务费用。若因甲方疏于管理与不予配合,甲方负完全责任,并有义务和必须支付乙方已服务作业环节的相应劳务费用。

        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生产工作,不得随意增、减社会化劳务服务内容和农机作业环节,不得提出与签订“合同”中的农机社会化劳务作业范围之外的服务项目。

        5.甲方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田间长势长相、病虫发生危害情况等监测,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措施、防灾减灾技术意见等,供双方参考决策与执行,确保关键技术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安全发展。

        6.甲方要正确引导、说服教育和及时化解项目实施区域内的矛盾纠纷,保障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序开展、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取得项目实施明显成效。

        二、乙方职责权利

        1.乙方根据自身能力、农机装备条件,可协助甲方联合踏勘,共同确定项目实施区域与实施面积;双方明确职责权限,签订“劳务服务合同”,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实施镇街政府(或农业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和备案。

        2.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方案”,在项目实施区域,在尊重甲方意愿基础上,根据农事季节和生产进度,科学调度安排,采用合理化建议,适时开展和加快推进社会化农机劳务作业服务,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3.乙方严格按照“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确保作业数量、质量和服务效果,确保粮油产量不低于实施区域相邻“非社会化服务农户”平均产量水平。实施劳务作业服务时,严格按照“合同”和“方案”规定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作业任务和服务内容,否则,若因乙方技术失误、机械失误或人为安排不合理等因素,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重大损失的,追责其赔偿相应损失,并不得收取已执行劳务作业环节的服务费用。若因高温干旱、暴雨洪涝、泥石流、地质塌方毁损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服务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改由“农业保险”赔偿。

        4.乙方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或缩减作业环节与服务内容,一经发现或发生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遭遇自身无法、无力克服事件,应与甲方及时沟通协商处置,或汇报相关部门争取领导支持与请求帮助解决,以获得甲方谅解、理解与支持。

        5.乙方不得将“方案”“合同”规定的农机劳务服务环节与内容转嫁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或另收取劳务服务费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收回流失财物等值的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且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再申报此类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附则

        凡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合同”视为无效,并取消其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

        1.服务对象不预交农机社会化劳务服务费的;

        2.服务对象拒不履行应承担辅助劳务的;

        3.服务对象疏于管理与不积极配合,蓄(恶)意造成杂草密集丛生,作物断垄缺行严重,减产损失大或产量较低,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极不满意的;

        4.发生无故阻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民事纠纷、治安或刑事案件的;

        5.恶意造谣诽谤,煽动民情,导致地方群众不满,引起项目实施困难的;

        6.发生不良事件处置不力,矛盾上交到区级层面,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

        7.违反秸秆野外(露天)焚烧禁令,造成空气污染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安全威胁和损失的。

        四、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以便提出补充合同(协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监督方(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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