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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川区宝峰镇 | 成文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标题: | 关于印发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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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展社会化服务范围,加快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种植结构调整,支持大豆产业发展,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了《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附件
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破解农村劳动力短缺与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制约“瓶颈”,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等现实难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扶持大豆产业发展。结合永川区大豆生产实际,制定了《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规模与资金额度
2020年,永川区计划实施大豆社会化服务面积0.5万亩。项目概算总投资150万元,其中:项目补助资金45万元、镇(街)统筹资金补助30万元、服务对象自筹75万元。项目资金来源由历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解决。
二、项目实施区域
实施地点优先选择已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且能达到全程机械化作业、并已定植花椒或果树的种植业主或大户,为提升综合生产效益,开展林下种植大豆,切实增进改后产能,重点打造“农田宜机化+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生产示范基地。
三、资金补助环节与标准
永川区2020年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豆生产机耕、机播、机收三个环节。其中:
(一)机耕环节:收费120元/亩,其中:人工劳务费40元/亩、燃油费20元/亩、搬运费15元/亩、农机设备维护费20元/亩、农机折旧费25元/亩。
(二)机播环节(含施肥):收费80元/亩,其中:人工劳务费35元/亩、燃油费15元/亩、搬运费10元/亩、农机设备维护费10元/亩、农机折旧费10元/亩。
(三)机收环节:收费100元/亩,其中:人工劳务费45元/亩、燃油费15元/亩、搬运费10元/亩、农机设备维护费15元/亩、农机折旧费15元/亩。
即每开展1亩大豆生产社会化服务收费300元,项目实施0.5万亩计总劳务费用150万元,其中按补贴率30%计算,即90元/亩,项目资金向服务主体补助45万元、镇(街)统筹资金补助30万元、服务对象承担75万元。
四、服务费收取和补助资金兑付
(一)服务服务费收取与支付:坚持“先交(收)费、后服务”原则,在双方签订“大豆社会化服务劳务合同”后,被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对接商量约定,机播结束支付70%(105元/亩),机收结束后支付余款30%(45元/亩)。严禁双拖(拖服务费、拖物资款)、双欠(欠工资、欠租金)、双假(假主体、假服务)等现象发生。
(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拨付。报账时须提交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核查验收表(报告)、农户花名册、公示图片等资料,经镇(街)村组审签盖章认可,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同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双方职责权限
(一)服务对象(种植业主)应承担责任
在大豆生产全过程中,服务对象应负责承担除机耕、机播、机收以外的一切零散劳务用工。若因服务对象疏于管理与配合,或蓄(恶)意造成减产损失的,服务主体概不承担产量赔偿责任,且服务对象必须支付已作业环节相应应承担的劳务服务费用。主要承担:
1.物资准备。大豆种子、肥料、农药等农用物资的购买。
2.田间管理。移苗补缺,间苗、定苗,中耕除草,日常田间肥水管理等工作。
3.病虫害监测与防治。大豆生长期病虫害发生危害情况监测与(预)防治。
4.农产品搬运。机收后大豆的搬运。
5.毁损田土及道路修复加固。负责实施区域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大中型设备过路、翻越田坎土壁后对道路、耕地、田埂土壁毁损的修复与加固。
(二)服务主体资质条件与承担责任
1.服务主体资格和条件。服务主体必须是已纳入2020年永川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通过竞争遴选、择优确定。
2.服务主体应承担的“限制责任”。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大豆社会化劳务服务合同”后,开展社会化劳务服务时限为一个生产季,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或劳务转包、分包。实施劳务作业服务时,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应“作业技术规范”,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作业任务和服务内容,凡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生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且列入黑名单,淘汰出局。
3.服务主体赔偿与免责。服务主体实施农机社会化劳务服务的作业质量应达到相应“技术规范”标准,确保产量不低于与非社会化劳务服务农户的平均产量水平。若因服务主体技术失误、机械失误或人为安排不合理等因素,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可挽回重大损失的,追责其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并不得收取已执行劳务作业环节的服务费用。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服务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顺利实施。成立以区农业农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实施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协调小组;成立以市农科院特作所技术专家为首席专家,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区农机推广站和实施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项目技术指导组;加强项目工作协调与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选址,增强示范引领。以大豆全程农机化作业环节为重点,按照“典型引路、业主自愿,相对集中、成片推进”的原则,科学规划,选址交通方便、条件适宜,有利于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管、农机化作业的区域(地方)实施。
(三)加强监管服务,确保项目实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加强项目监督与服务指导,严格核查核实,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双方所签订“劳务服务合同”的要求,狠抓社会化劳务服务作业数量质量监督,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四)严格核查验收,规范资金使用。项目核查验收,坚持“镇(街)全面核查为主,区级部门抽查复核为辅”的原则,在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据实申报的基础上,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所在地财政所、纪检监察室、村组干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以及社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面积核查验收组”,以GPS实测面积为准则,严格督查核实验收。区级验收由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牵头,邀请区农业农村委财务科、区财政局农业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级项目复核督查验收组”,随机抽取各镇街核实面积资料,逐一比对复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将加大对大豆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的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七、工作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与补贴兑付;各承担实施镇(街)村组“项目协管小组”负责辖域内宣传组织发动工作,配合项目实施处置协调相关事宜;区粮油作物技术推广站和区农机推广站具体承担项目实施,负责方案制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附件:
永川区2020年 社会化服务劳务合同
甲方: (村民小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
乙方: (简称“服务主体”)
为切实搞好永川区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产业化水平,促进增产增收、节本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权利
1.甲方自愿将位于 镇 村 、 组等地流转的耕地 亩,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种植 (作物),全部交给乙方进行 农机社会化劳务作业服务;实施面积以GPS实测核查验收面积为准;并附土地流转合同、农户花名册和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
2.根据《永川区2020年大豆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应预支付农机劳务作业服务费 元( 元/亩),甲方将农机劳务作业服务费于 年 月 日前交给乙方或 镇 村 组(社)集体保管;或根据生产进度分期支付。
3.甲方自愿承担除“合同”和“方案”规定外的其它一切零散劳务用工与劳务费用。若因甲方疏于管理与不予配合,甲方负完全责任,并有义务和必须支付乙方已服务作业环节的相应劳务费用。
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生产工作,不得随意增、减社会化劳务服务内容和农机作业环节,不得提出与签订“合同”中的农机社会化劳务作业范围之外的服务项目。
5.甲方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农作物田间长势长相、病虫发生危害情况等监测,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措施、防灾减灾技术意见等,供双方参考决策与执行,确保关键技术全面落实到位,确保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安全发展。
6.甲方要正确引导、说服教育和及时化解项目实施区域内的矛盾纠纷,保障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有序开展、顺利进行和及时完成,取得项目实施明显成效。
二、乙方职责权利
1.乙方根据自身能力、农机装备条件,可协助甲方联合踏勘,共同确定项目实施区域与实施面积;双方明确职责权限,签订“劳务服务合同”,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实施镇街政府(或农业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和备案。
2.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方案”,在项目实施区域,在尊重甲方意愿基础上,根据农事季节和生产进度,科学调度安排,采用合理化建议,适时开展和加快推进社会化农机劳务作业服务,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3.乙方严格按照“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确保作业数量、质量和服务效果,确保粮油产量不低于实施区域相邻“非社会化服务农户”平均产量水平。实施劳务作业服务时,严格按照“合同”和“方案”规定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作业任务和服务内容,否则,若因乙方技术失误、机械失误或人为安排不合理等因素,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重大损失的,追责其赔偿相应损失,并不得收取已执行劳务作业环节的服务费用。若因高温干旱、暴雨洪涝、泥石流、地质塌方毁损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服务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改由“农业保险”赔偿。
4.乙方应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不得超越服务范围或缩减作业环节与服务内容,一经发现或发生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遭遇自身无法、无力克服事件,应与甲方及时沟通协商处置,或汇报相关部门争取领导支持与请求帮助解决,以获得甲方谅解、理解与支持。
5.乙方不得将“方案”“合同”规定的农机劳务服务环节与内容转嫁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或另收取劳务服务费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收回流失财物等值的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且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再申报此类社会化服务项目。
三、附则
凡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合同”视为无效,并取消其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
1.服务对象不预交农机社会化劳务服务费的;
2.服务对象拒不履行应承担辅助劳务的;
3.服务对象疏于管理与不积极配合,蓄(恶)意造成杂草密集丛生,作物断垄缺行严重,减产损失大或产量较低,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极不满意的;
4.发生无故阻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民事纠纷、治安或刑事案件的;
5.恶意造谣诽谤,煽动民情,导致地方群众不满,引起项目实施困难的;
6.发生不良事件处置不力,矛盾上交到区级层面,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
7.违反秸秆野外(露天)焚烧禁令,造成空气污染或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安全威胁和损失的。
四、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以便提出补充合同(协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监督方(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