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2-0003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2-03-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标题: | 永川区水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审批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水利建设项目土地供应阶段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条款名称:第二十五条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律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1号条款名称:第二十一条
(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条款名称:第2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条款名称:第3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
条款名称:第三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全区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涉河建设项目不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影响不大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5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三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申请:开工前,生产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纸质资料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批 :区水利局审查。需要评审的,由基建科组织专家评审;在交由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提交主要领导审批。
4、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文;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办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1、涉河建设项目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十一、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5〕101号);
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229号)
十三、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四、 监督投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