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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848396R/2022-0003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成文日期: 2022-03-05 发布日期: 2022-03-05
        标题: 永川区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

        一、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申请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港口)

        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区级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港口)

        1.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港口)

        1.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2.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3.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4.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港口)

        1.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2.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3.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
           2.项目工可已批复或核准;
           3.相关专题报告编制完成;

        4.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已完成预审。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1.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
           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已完成预审;
           3.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1.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已经区交委批复;
           2.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八、禁止性要求

        “七、申请条件”对应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清单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二)分阶段提交材料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港口)

        1.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批准、核准、备案部门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1份。”。

        2. 初步设计文件。

        (1)材料要求:盖章原件1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港口)

        1. 施工图设计文件。

        (1)材料要求:盖章原件1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港口)

        1. 设计变更文件。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港口)

        1. 设计变更文件。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文件。

        (1)材料要求:复印件,数量2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初步设计文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文件。

        (1)材料要求:盖章原件1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2.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1)材料要求:复印件,盖章,数量1套。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申请书。

        (1)材料要求:盖章原件,数量1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

        2.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3.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4.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数量1份。

        (2)材料来源:设计单位。

        (3)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3份。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申请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填写《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相应的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

        2.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1)材料要求:复印件或扫描件,数量1份。“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不需提供。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1)材料要求:复印件或扫描件,数量1份。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征地的交通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提供。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1)材料要求:原件,盖章,3份。在申请信息表对应栏目填写。

        (2)材料来源:申办人。

        (3)法定依据及描述: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陈思颖

        联系电话:15723397249

        办公地址:永川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含特殊环节:第三方审查)。

        3.决定。

        4.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第三方审查)。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1572339724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6116323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云谷大厦)一楼竣工验收窗口。

        (二)交通方式:可乘102路、111路、116路、306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三)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进程查询。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0161201001213123260

        2.结果查询。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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