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2-03-05 | 发布日期: | 2022-03-05 |
标题: | 永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永川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指南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我区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永川区范围内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
(二)受理机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防办)
参与单位:区规资局
(三)数量限制:无限制。
(四)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联合验收部门审批。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办结时限
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各单项验收办理时限为: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3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第9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12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建筑能效(绿色测评)测评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凭证》
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5.《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7.《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九)结果送达
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统一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建设单位可至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领取。
(十)咨询电话:023-61163218。
(十一)投诉电话:023-61163238。
二、申请及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5.《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6.《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7.《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8.《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1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3.《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14.《关于发布<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1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
17.《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建发〔2021〕12号)
三、申请条件
1. 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2.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
3. 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
4. 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共用材料名称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申请委托代办的证明文件,一式7份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人防)
1、 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一式2份
(2)节能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纪要
(3)节能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文件
(4) 节能分部工程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的相关竣工图
(5) 建筑节能和涉及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进场复验报告
2、档案验收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2)已整理成册的建设工程档案一套
3、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归档)、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基础、主体、节能、防雷与接地等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3)工程竣工验收准备会议纪要及质量问题的整改回执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5)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2份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一式2份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配套费完结凭据(超面积补交证明书、缓缴完清的票据)
(2) 《测绘成果报告》
(3)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交接书》
(4)经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5) 《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5、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工程竣工联合测量报告及附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光盘1张
6、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其中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须单列)
(2) 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提供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协议
(3) 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的CAD文档1份
(4) 易地建设的项目应提供《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5) 分期建设项目在办理最后一期项目竣工备案时应提供以前各期的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联合验收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当日通知联合验收参与部门领取;联合验收参与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
(三)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参与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各单项验收事项通过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验收合格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
(四)联合验收完成后,参与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到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视为该单项验收合格。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进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由单项验收部门组织验收后书面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验收意见和档案移交凭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云谷大厦)一楼竣工验收窗口。
(二)交通方式:可乘102路、111路、116路、306路公交车到达;或将您的交通工具停放于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停车场。
(三)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冬令时(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