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公示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重庆市永川区所辖镇街、高新区管委会及新城建管委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永川区所辖镇街、高新区管委会及新城建管委按下列要求行使简易行政处罚和部分一般行政处罚。
一、委托执法范围
被委托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赋予的法定职权外,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权: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并同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情况。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权。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委托(详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清单》)。
(四)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职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的要求,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各内设机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2.受委托单位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可以实施10万元以内的行政处罚;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委托清单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