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2〕406号
被处罚人: 胡** 性别: 男 年龄:52身份证号 510521**********10
家庭住址: 永川区****14栋25-1 邮政编码: 402160
联系电话: 15*******57 所在单位:重庆陶袁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技术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陶袁建材有限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胡**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证据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重庆陶袁建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关于治理源头管理安全隐患的函》(永道安办函[2022] 65号),证明出自重庆陶袁建材有限公司的运输车辆川ACY***、川LC5***、川LC7***、川L81***存在超载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2022年7月28日询问胡**),证明陶袁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胡**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陶袁建材有限公司安全技术负责人胡**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永川区财政局 ,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