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1〕11号
被处罚人:朱家平 性别: 男 年龄: 59岁 身份证号: 5103*****88010
家庭住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号附*号*楼*号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13*****173
所在单位: 自贡市南方锅炉机械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荣县旭阳镇望江坳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2021年3月24日16时48分许,自贡市南方锅炉机械配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永川区天灯堡白酒酿造厂进行燃(油)气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6.4万元。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其公司法人代表主体资格。
证据二: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垫付协议书》《永川区中医院院前急救病历》《永川中医院出车单》《“3·24”永川区天灯堡白酒酿造厂一般触电事故现场调查分析报告》《工业品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事故发生事实。
证据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等,证明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罚款1.8万元整(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 310*****076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