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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1-0032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1-12-16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川)应急罚〔2021〕1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1〕19号

        被处罚人:余彬性别:年龄: 34岁 身份证号: 500*****46418  

        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村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185*****889

        所在单位: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399号1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2021年04月14日15时10分许,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8万元。

        证据一:《工伤死亡补偿协议》《谅解书》《工亡赔偿协议》《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服务合同书》《劳动合同书》《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入院记录》,证明事故发生事实。

        证据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等,证明未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罚款1.6万元整(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  3100*****1076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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