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港桥路***号1幢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彬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889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不完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2021年04月14日15时10分许,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8万元。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其公司主体资格。
证据二:《工伤死亡补偿协议》《谅解书》《工亡赔偿协议》《重庆吉美达门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服务合同书》《劳动合同书》《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入院记录》等,证明事故发生事实。
证据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询问笔录等,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不完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罚款43万元整(肆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 310*****76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