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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1〕9号
被处罚人: 王运超 性别: 男 年龄: 64岁 身份证号: 50022*****77406
家庭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南路***号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139*****211
所在单位: 永川区王运超建材厂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同心号村民小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全投入不足,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记录台帐,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未为焊接作业人员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2021年3月19日0时10分许,永川区王运超建材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其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
证据二: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图、营业执照、询问笔录、《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重庆市院前急救病历》等,证明事故发生事实。
证据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批复、询问笔录等,证明安全投入不足,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记录台帐,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未为焊接作业人员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列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罚款3万元整(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账号 310*****1076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 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永川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