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川)应急罚〔2021〕319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处罚单位: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地址:永川区南大街 邮政编码:4021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敏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83XXXXX7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3月4日,永川区应急局到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持培训合格资格证。证据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证明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为非煤矿山企业。证据二: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员员工名单、人事任命通知,证明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熊绍辉。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永川)应急记[2021]319号)、《询问笔录》,证明重庆蒋陶石英砂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熊绍辉未持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7000元(柒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永川区财政局 , 账号 /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