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511558M/2021-00026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永川区医保局 | 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档案)查询、政策咨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 市级、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2 | 永川区医保局 | 受理医疗保障投诉、举报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渝府令第231号)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查处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7〕3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 市级、区县级 | 市医保局 | |
3 | 永川区医保局 | 办理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4.《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5.《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6.《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66号)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4 | 永川区医保局 | 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十八条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5 | 永川区医保局 | 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重庆市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渝府发〔2009〕93号) 三、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统一管理部门。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现承担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非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6 | 永川区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第十一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由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 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区县级 | 市医保局 | |
7 | 永川区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出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07号)第一条 参保证明打印方式,(一)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打印参保证明。(二)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在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平台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三)参保人员可通过设立在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自助一体机自助打印本人的个人参保证明,开通了社会保险网上业务经办权限的参保单位可以在社保自助一体机上自助打印本单位的单位参保证明和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参保证明。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8 | 永川区医保局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关联 |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6号)(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就诊或住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支付其应自付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可使用其亲属或指定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下同),但均应征得被使用者同意。 | 区县级 | 市医保局 | |
9 | 永川区医保局 | 市内参保人员到外省市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登记 |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渝人社发〔2017〕277号) 第五条 参保人到市外异地就医应当事先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工作日收到参保人或医疗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原则上应于当天完成备案手续并上传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非工作日收到参保人或医疗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原则上应于上班第一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手续并上传到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10 | 永川区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 | 1.《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102号) 第六条 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9号)第五条(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表》、《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经核实为合格人员后,办理特病证。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11 | 永川区医保局 | 生育津贴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渝府令第181号)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 区县级、乡镇级 | 市医保局 | |
12 | 永川区医保局 | 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申请及基础信息变更 |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4号)第一条 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行政审批 2016年起,取消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的行政审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营造公开透明的环境,由市社保局和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加强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2.《关于完善重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社险发〔2016〕38号)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合理布局、竞争有序、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医药机构,通过规范程序确定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药机构,由市社保局和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市级、区县级 | 市医保局 | |
13 | 永川区医保局 | 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 1.《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渝社险发〔2013〕52号)二、费用审核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市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用审核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我市参保人员在医大附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协议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负责异地就医手工结算医疗费用的审核;负责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指导。 2.《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渝社险发〔2013〕136号)第四部分费用审核第二条手工结算费用审核流程第二款审核对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医保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无法进行联网结算或反结算的医保费用。 3.《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社险发〔2013〕168号)三、手工结算支付流程(包括市外异地就医费用和其它原因的手工报销)(一)受理机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机构(与居民医保一致)。 | 区县级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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