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永环发〔2022〕132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印刷单位: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我区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即采用平板、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板)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生产活动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工序进行综合治理。
二、印刷单位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任务。
(一)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全面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达到60%。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有关要求;是否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按《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判定。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则各类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应符合新标准要求。
(二)无组织废气收集管控。各印刷单位要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对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包括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在储存、转运、调配、使用、清洗等过程中应在密闭装置(容器)或空间内进行,优先考虑以生产线、设备为单位设置小隔间整体密闭收集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密闭装置(容器)或空间应配备废气收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并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严禁直排或稀释排放至大气环境。
在不具备整体收集条件的情况下,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可采用外部排风罩收集废气,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相关设置应满足《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相关要求。
(三)建设适宜高效治污设施。印刷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宜高效治理设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不建议使用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的,治污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不低于50%。未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和净化前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印刷企业,去除率要求达到80%以上。未完成原辅材料清洁化替代,且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或已选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的印刷单位,应安装反映废气流速、处理前后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和去除效率的设备,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四)台账管理。印刷单位应根据实际生产工况,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记录生产基本信息、明确废气处理耗材的更换周期等。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光油、涂料等)名称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2.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后的监测报告(包含废气量、浓度、温度、处理效率等)。
3.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关键参数、运行管理及异常情况。
4.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及其他危险废物(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润版液及其沾染物、废胶、废光油及其沾染物、废擦机布等)处置情况。
5.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印刷单位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企业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整治情况。
四、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任务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印刷单位,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五、区生态环境局适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印刷单位整治完成情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知的相关印刷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主动公开)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2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