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
2.牵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政策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3.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投诉,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督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4.承担从源头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任务。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指导、协调、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8.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组织编报并公开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监督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9.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
10.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环境友好型单位与生态农业建设。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设5个内设科室:局办公室、建管科、污控科、生态科、法规科;
设派出机构3个:凤凰湖园区环保分局、港桥园区环保分局、三教园区环保分局。
下属三个事业单位:环境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放辐射及危废管理站。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964.1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964.17万元,比2018年增加6567.4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78.6万元,比2018年增加90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增加,离退休人员增加及离退休费增加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7585.57万元,比2018年增加6477.4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向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结转至2019年等,主要用于我区水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原永川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87万元,比2018年无变化。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接待费44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含事业单位)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50.44万元,比上年增加4.48万元,主要原社会保险缴费的增加等。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270.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5.07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10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预算公开联系方式:洪玉,电话:023-4958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