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1〕5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
投 资 人: 余军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7186217X
注 册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厂成立于2011年6月15日,主要从事石材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石板,原材料为墩子石,生产工艺:墩子石→切割(按照客户规格需要)→产品(石板)。主要污染物为切割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及切割产生的泥沙,生产废水收集后循环使用,边角余料及切割产生的泥沙堆存于租用的空地内,没有覆盖、没有采取防风抑尘措施。你厂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 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24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1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1年11月24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构成露天堆场没有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提供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渝(永)环排证【2016】238号)复印件;
8、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8577186217X001X复印件;
9、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投资人余军成提供的《租地协议》复印件;
10、2021年11月24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向春石材加工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对露天堆场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进出口道路清洁。
我队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