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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生态环境局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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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66N/2021-00868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1-26
        标题: 包容审慎,服务发展——区生态环境局办理首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包容审慎,服务发展

        ——区生态环境局办理首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案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区生态环境局在坚守生态红线底线的同时,坚持综合施策,着力提升环境执法服务水平,着力为我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近日,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张智奎书记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讲话精神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要求,办结了我区首例免予行政处罚案件。

            重庆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凤凰湖产业园内,其主要生产工艺为:投料、发泡、熟化、成型,项目于2021于7月开始建设。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该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11月上旬,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安装了部分生产设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并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承诺在取得环评批文后续建。后期,区生态环境局接到该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再次到现场进行复核,该企业已按规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对照企业裁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区生态环境局认为该企业符合“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合议,认定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教育后,决定免于行政处罚。这也是《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实施以来我区首例环境行政违法免予行政处罚案件。

            永川区首例环境行政违法免予处罚案顺利办结,凸显出区生态环境局在重拳出击严惩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发展”意识,一方面加强履职尽责,坚定扛起守护永川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着力优化法治环境,通过“合法容错”,让企业在轻微违法并主动纠错的时候,获得“被原谅”的机会,杜绝“一罚了事”,在对企业下达《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方面加强法制宣传,约谈企业,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向企业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加强督导帮扶,对企业对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指导帮扶,意在积极倡导企业自动、自觉遵法守法,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实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使在永企业在良好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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