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永环查(扣)〔2022〕1号
被查封个人:陈泓宇
身份证号:5003**********0378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号5**
2022年3月11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派出所反映龙定飞驾驶车牌号为渝DJ2***改装大货车,准备将泥浆倒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产业园已征土地一鱼塘内,被当地老百姓发现了,龙定飞随民警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执法人员立即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发现,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产业园已征土地一鱼塘内发现已倾倒泥浆。经核实,龙定飞驾驶车牌号为渝DJ2***改装大货车于2022年3月8日、3月9日将重庆市大足区足208钻井平台水基泥浆倾倒至该处,导致鱼塘水体及周边土地受到影响。龙定飞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龙定飞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2、2022年3月11日对渝DJ2***改装大货车驾驶员龙定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2022年3月11日对渝DJ2592改装大货车驾驶员龙定飞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2022年3月11日重庆市大足区足208钻井队的清洁化固化单位重庆森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刚提供的重庆市大足区足208钻井平台水基泥浆出库记录;5、2022年3月11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6、2022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违法行为主体为渝DJ2***改装大货车驾驶员龙定飞。
证据2、3、4、5、6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渝DJ2***改装大货车驾驶员龙定飞的行为构成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对车牌号为渝DJ2***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31X60KD038743)予以查封,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重型自卸货车存放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派出所,扣押的车钥匙、机动车行驶证存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