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ABRXEF49
法定代表人:兰天水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130**********8578
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永钢村马鞍山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永钢村马鞍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是兰天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等;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500118MAABRXEF49;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原料(水泥+石子+石粉+建筑垃圾)→混合→搅拌→压制成型(产生噪声)→产品(透水砖),于2021年6月份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永钢村马鞍山村民小组进行建设,2021年8月份完成建设,安装的设施设备有:铲车1台(4万元人民币)、叉车1台(3万元人民币)、制砖机1套(45万元人民币),场地租金(7万元人民币/年)、场地建设费用(15万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为74万元人民币;该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7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7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7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及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2022年4月7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2、3、4证明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2年4月7日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2年4月7日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提供的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总投资说明。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74万元人民币。
7、2022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2】8号)及送达回证。
8、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8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15日向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8号);于2022年5月6日向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已构成“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2022年4月7日检查时该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项目现已处于生产调试阶段,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对该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该项目未生产,有2022年4月22日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天水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影视资料为证。因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停止生产调试,积极咨询补办环保手续,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及附件“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 …(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的2%以上2.5%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处项目总投资额74万元人民币2%(14800元)的罚款。
行政罚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合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