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曾佑兴(钣金加工厂)
经营者:曾佑兴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9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UUNPM96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办事处民主路282号2幢1单元3-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对曾佑兴经营的钣金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曾佑兴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曾佑兴租用重庆大安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房(800平方米),于2021年10月底建成并投入生产,主要原材料为铁板,产品为钣金件,生产工艺为:原材料→切割→钻孔→喷塑→组装(产品)。主要生产设备有:切割机1台、钻床2台、焊机1台、喷塑机1台,总投资36.8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项目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类:序号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按其工艺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曾佑兴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8日对经营者曾佑兴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4月18日对经营者曾佑兴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曾佑兴(钣金加工厂)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曾佑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曾佑兴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曾佑兴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8、2022年4月18日经营者曾佑兴提供的《总投资额情况说明》;
9、2022年4月18日制作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曾佑兴个人,同时证明曾佑兴(钣金加工厂)投资总额为36.8万元。
10、2022年4月28日向曾佑兴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10号)及送达回证;
11、2022年5月16日向曾佑兴直接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6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曾佑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4月28日向曾佑兴直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2】10号)。于2022年5月16日向曾佑兴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2】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曾佑兴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曾佑兴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曾佑兴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曾佑兴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2年5月10日对曾佑兴(钣金加工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时没有生产。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附件序号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1”,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裁量。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渝环办〔2019〕298号)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6.8万元的2.2%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曾佑兴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零玫拾陆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曾佑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