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2〕4 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301**********0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2685XQ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齐正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9072685XQ,经营范围:玻璃棉、无碱玻璃球生产、销售; 现场检查时,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建有一座窑炉,设计年生产无碱玻璃球7000吨,实际日生产无碱玻璃球28吨左右;生产工艺流程:原料(石英砂)—搅拌—投料—使用天燃气焚烧—融化—成型—自然冷却—无碱玻璃球(产品)—检验—包装—成品入库,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属于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22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1年11月22日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构成无证排污环境违法事实。
5、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提供的监测报告;
6、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提供的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所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2021年11月22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总经理郁来鹏提供使用天燃气发票;
11、2021年11月29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厂长杨必胜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
12、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 【2021】48号)及送达回证。
13、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向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送达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1】45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11月2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1】48号);于2021年11月29日向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1】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无证排污的报告”,阐述的主要内容为:1、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无碱玻璃球项目目前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项目试生产之时,就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验收,监测结果显示指标符合排放标准,由于氮氧化物排放值偏高,不符合排污许可证办理新规的要求,因此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及审批窗口召集我公司相关人员对我告诉排污许可证发放事宜进行了协调,针对我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沟通,要求我公司2021年内安装脱硝环保设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待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降低后,再行办理排污许可证。3、由于无碱玻璃球项目工艺的特殊性,设备很难停下来,如果强行停下来,公司整个窑炉就会报废了,我公司预计12月份左右停炉检修改造,并请重庆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烟气脱硝项目技术方案,待停炉检修时同步实施。4、2021年6月我公司委托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请重庆春润环保中心编制了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由于氮氧化物总量的原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违法事实确凿,主观明知无证仍放任排污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故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无证排污的报告”陈述请求不予采纳。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查,经查,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了排污,有2021年11月29日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时的影视资料为证。处罚额度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在我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就停止了无证排污行为,又加上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等相关情况,经研究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9584718。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户名: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500***************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市永川区兰良玻棉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