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2〕39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
经营者:李勋志
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4
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民小组**号
生产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经营的(干粉砂浆搅拌站) (以下简称你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搅拌站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观音凼,于2022年2月中旬开始建设,2022年2月底完成设施、设备的安装,完成建设;现处于设备调试阶段;你搅拌站总投资额为6.8万元人民币;你搅拌站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所做的《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影像资料。
6、2022年9月29日对李勋志提供的干粉砂浆搅拌站总投资说明。
证据1、2、3、4、5、6证明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证明干粉砂浆搅拌站的总投资额为6.8万元。
7、2022年9月29日李勋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责令李勋志(干粉砂浆搅拌站):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我队将对你搅拌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搅拌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搅拌站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搅拌站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搅拌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搅拌站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