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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1-00150 发文字号: 永司法发〔2021〕18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2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防止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永司法发〔202118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防止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所、室、处、局、中心: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防止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1616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防止干预

        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文件精神,建立健全防止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公正执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防止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处理机制。

        一、适用人员

        全局在编人员。

        二、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办理的情形

        司法干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办理的情形:   
            (一)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五)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六)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公证员或者司法鉴定人或者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介绍案件;

        (八)接受当事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的行为。  

        三、具体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司法干警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情况,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在干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局政治处。《登记表》内容应实事求是,如实记录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记录人姓名等。 

        局党委会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向相关科室和人员进行通报。同时,将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汇总分析情况报告派驻纪检监察组,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报请区委批准后,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四、处置处理

        (一)认真核实。司法干警违法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行为,由局政治处委牵头,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配合以及局党委会临时指定人员参与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予以通报。  
           
        (二)严肃处理。司法干警有违反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情形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问题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考核。司法干警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对通报或向社会公开的司法干警干预公证和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的情况应记入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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