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司法发〔2019〕13号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关于
开展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审查范围
区司法局按要求对永川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企行政处罚实施备案审查。本通知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企业处以适用听证程序以上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企业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除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外,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均不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
二、备案审查程序
(一)处罚前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10日内,提交备案报告、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初稿送区司法局备案审查。
(二)处罚后备案。对作出的涉企一般行政处罚决定实行月报备案制度,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永川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统计表”送区司法局备案。
三、备案审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七)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八)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在备案审查或企业投诉调查过程中,如需调阅相关原始案卷和材料,或需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的,请有关单位及人员予以配合。
四、备案审查意见
(一)准予备案。对于准予备案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将制作书面函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二)不予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将制作《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收到准予备案的书面函告之前,原则上不得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事宜
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具体承办,联系人:吴小川,电话:49863707,自动传真:49888010,邮箱:1453095336@qq.com。“永川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统计表”纸质件请盖章后发送自动传真,电子件请发送至指定邮箱。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的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附件:1. ×××(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2. ×××(案由)一案证据目录
3. 永川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统计表
4. 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单位名单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19年3月18日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1
×××(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区司法局:
根据《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单位拟对(被处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初稿报送给你们,请予备案审查。
(单位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案由)一案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初稿。
联系人: 电话:
附件2
×××(案由)一案证据目录
附件3
永川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统计表
( 年 月)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案件 名称 | 处罚决定编号 | 企业法人(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 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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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罚没金额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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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表人: 电话:
填表说明:1.此表只填写当月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涉企一般行政处罚案件;2.“处罚决定时间”以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时间为准;3.“本月罚没金额合计”填写当月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没收非法财物等值金额的总和;4.当月没有作出涉企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也请填写此表,并在备注栏做“零报告”。
附件4
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单位名单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能源局、区审计局、区档案局、区委机要保密局、区民宗委、区网信办、区残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烟草专卖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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