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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司法发〔2021〕24号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等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室、处、局、中心:
现将《永川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永川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1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司法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司法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永川区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永川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是由相关部门依法公开的,依据申请人的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司法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核验查证,检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 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内部核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各科室间信息互通,即时推送核查。
(三)协同核查。向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发函开展行政协助查询。
(四)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实地核查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视情况请求相关单位协助。
第六条 证明事项核查程序:
(一)司法行政机关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目录;
(二)申请人采取承诺制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进行线上核查;
(三)对采用内部核查方式的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原则上在事中进行;
(四)对无法实行事中核查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协同核查或现场核查。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期限;
(五)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六)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核查,提供必要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第八条 核查结果处置。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 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应填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
3.行政协助函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一批)
序号 |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
名 称 | 类型 | ||||
1 | 同意接收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有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2 |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的实习经历,且考核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
3 | 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
4 |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5 |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6年修正)第四条 |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6 | 资产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用于证明申请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7 | 经济状况证明 | 提供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情况符合被援助范围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8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公共服务 | 用于办理各类公证事务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包括核查时间、标准以及方式;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终止办理;
2.责令限期整改;
3.撤销相关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并抄送相关部门;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协助函(一)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永川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请贵单位对申请人书面承诺的真实性给与核查,在 个工作日内给与书面回复。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协助函(二)
(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申请人)到我单位办理 事项,根据永川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作出证明事项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
1.
2.
.............................................。
我单位指派 、 两名同志前往贵单位调查核实,请给与配合。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本部门一份,行政协助部门一份)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工作记录
申请人 信息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码 | ||
名称(法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证明事项名称及对应办理的行政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 ||||
核查情况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法 | 核查结论 | 备注 |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 □线上核查 □内部核查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是 □否 | ||
2.承诺证明的内容 | □线上核查 □内部核查 □协同核查 □现场核查 | □真实 □虚假 | ||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 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