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司法发〔2021〕16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
交往行为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各相关内设机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进行接触交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防止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条
严禁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受理案件;
(二)请求负责分案的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三)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四)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五)请求司法人员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六)请求司法人员滥用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执行、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七)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
(八)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财产;
(九)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裁定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
(十)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向司法人员请求代领当事人的案件标的款物;
(十一)请求司法人员违反规定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
(十二)请托司法人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十三)为司法人员购买、租赁、借用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案件标的;
(十四)请托司法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联系案件承办司法人员,打听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案件办理情况、工作秘密,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十五)利用与司法人员的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干涉、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十六)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讲课、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邀请司法人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庆典活动;
(十七)案件办理期间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代理案件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或者为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免费或超低收费办理法律事务;
(十八)安排或者介绍安排司法人员的没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者挂名领薪;
(十九)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或者在事前或事后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等牟取物质或非物质利益,或为了争揽案件在事前或事后给予有关司法人员物质或非物质利益,利用与司法人员的特殊关系,要求其介绍案件,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十)利用承办案件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
(二十一)以交易、提供干股、合开公司、合作投资理财、提供金融担保等形式向司法人员输送利益。接受司法人员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理财;
(二十二)案件办理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司法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司法人员;
(二十三)案件办理期间,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出借款项、出租出借房屋、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二十四)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司法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有价证券、微信红包等财物,安排司法人员参加健身、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出资为司法人员及其亲属装修房屋等;
(二十五)向司法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司法人员行贿;
(二十六)其他与司法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五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与司法人员因案件需要接触的,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单独接触的,律师应当向区司法局进行报备和说明,司法人员应当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和说明。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任司法机关退休、辞职等离任人员或在职司法人员近亲属担任律师、实习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的,应当向区司法局报备。
第七条
区司法局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加大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核。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应当将司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与律师之间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相关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与区司法局共同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信息通报机制,每季度对本单位掌握的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交往的问题线索进行信息通报、汇总分析、分类处理。
第十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与区司法局共同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履职和常态化工作交流机制,构建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常职业交往关系,推动律师与司法人员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职责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永川区人民法院、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永川区司法局共同解释。
重庆市永川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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