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863/2021-00201 | 发文字号: | 永民发〔2021〕5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民政领域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有效性: |
永民发〔2021〕54号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民政领域消防安全
督办约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事务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民政系统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0日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领域消防安全督办约谈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提升我区民政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和《永川区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领域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督办、约谈,是指区民政局对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和局属单位就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重点任务和火灾事故实施的督办和约谈。
第二章 督 办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向相关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一)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二)民政服务机构辖区内普遍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
(三)民政服务机构辖区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销案,或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
(四)民政服务机构辖区内同类型火灾多发的;
(五)上级重要批示或督导巡查发现的问题,需要督办落实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区民政局可就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报请区消防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实施督办。
第四条 被督办单位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应根据被督办事项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区民政局。
第五条 整改结束或督办期限届满后,区民政局可视情对被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通报。
第三章 约 谈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或连续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
(三)民政服务机构年度消防工作检查不合格的;
(四)民政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督办事项整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对象的确定: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或区民政局领导明确要求的,约谈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分管民政工作领导、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其他符合约谈情形的,约谈镇街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需要约谈镇街分管负责人的,由区民政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民政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启动程序。
(二)需要约谈镇街民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或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的,由区民政局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启动程序。
(三)如有多个对象因同一事由符合约谈条件的,可一并进行约谈。
第九条 约谈批准后,由区民政局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和其他参会对象发出书面通知。
被约谈单位接到约谈通知后,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参加约谈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区民政局主要领导或受托的领导;
(二)区民政局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
(三)被约谈镇街分管负责人;
(四)被约谈镇街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五)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区消防支队、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约谈由区民政局局长或受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会议纪要,视情作行业通报。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问效工作。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区民政局可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区民政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因约谈事项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而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督办、约谈事项整改情况纳入区民政局对各镇街年度民政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