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863/2021-00067 | 发文字号: | 永民发〔2016〕13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永民发〔2016〕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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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近年来,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为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压力,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0%。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将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从现在的50%提高到60%。原重点救助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70%维持不变。
五、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与辖区社保所等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参保资助;加强对辖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控制医疗费用,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发生。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