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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林业局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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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969B/2022-00113 发文字号: 永林罚决字[2022]第123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林业局 成文日期: 2022-10-14 发布日期: 2022-10-2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阳市喜铭劳务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 林业 有效性:

        当  事  人:德阳市喜铭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喜明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新旌阳区***1栋3-2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01月起,在永川区来苏镇关门山村太平寺村民小组、磨心桥村第七村民小组、龙凤桥村双河口村民小组内共5处,非法占用集体林地修建便道工程,未到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经重庆晨旭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未批先占使用林地面积0.2662公顷(3.993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使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的2662平方米(0.2662公顷)林地,按每平方米16元共42592元的罚款。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中国工商银行永川支行(账号:31***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365网站是正规平台吗_365bet足球网_bt365博彩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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